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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2-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社区矫正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10年5月昌江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9月3日乐平市洎阳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在试行七年来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中,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层面上的确立。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后,江西省所有的乡镇(街道)都已试行社区矫正,笔者现以江西省乐平市洎阳司法所和昌江区检察院为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策展开讨论。

江西省乐平市位于江西省东北部,属景德镇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总面积1973平方千米,总人口88万人,下辖20个乡镇、街道。洎阳街道人口108463人,市政府所在地,是乐平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下辖22个居委会。洎阳司法所目前有所长1名、工作人员2名,社区矫正工作由所长一人负责,洎阳司法所现在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45人。目前,乐平社区矫正办公室与乐平法院启动社区矫正“无缝对接”机制,对符合社区矫正的人员由法院直接将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现场交接的方式,直接交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然后由司法所人员将服刑人员送到司法局存档并领取服刑卷宗,由服刑人员填写保证书等建立档案。

昌江区位于景德镇市西南部,全区总面积391.8平方千米。总人口为18万人,下辖1个街道、2个镇、3个乡,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在编人数有45人,昌江区社区矫正手续齐全的服刑人员18人。社区矫正工作由侦监科副科长兼任。按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对有关单位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监督,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脱管问题。但是目前昌江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力度有待完善。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强制约束力不够以及部门之间衔接不足。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流动性较大等原因不参加或很少参加社区矫正,加之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社区矫正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按照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管理,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这涉及多部门且服刑人员没有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的怎么处理,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导致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具体操作起来程序繁琐,实际效果差。

由于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数据不一致,相互之间没有链接或形成内部网络,造成了部分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昌江区目前手续齐全的社区矫正人员仅18人(部分手续不全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接收),这与现实中的情况差距很大,大量的服刑人员流落在社会中,造成了潜在的“隐患”。洎阳司法所社区矫正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2、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但是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1)有的检察院没有设立监所部门或监所工作由侦查监督科一名干警兼任,昌江区检察院为例,社区矫正工作由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兼任,除了要完成日常繁重的批捕工作外,社区矫正工作只是兼任,目前的工作只是在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后通知司法机关。(2)监督没有严格落实到位。昌江区检察院从去年至今收到各地法院的判决书 6份,监所干警监督流于“文件传递的形式”。

3、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少,有的只是所长一人,既要承担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又要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就昌江区而言,一个乡镇街道就司法所长一人,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数为24人,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一名所长身兼数职,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乐平市洎阳(街道)司法所3人,但是该所既要承担政府分配的工作,又要承担人民调解(任务最重的一项工作)、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缓慢。

4、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社区矫正开展各项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如教育改造、公益性活动等。如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江西省多部门下发的《江西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财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增加而逐步提高,但是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笔者走访中得知,昌江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省一级的财政答复给一定的经费,但是没有具体落实到基层,影响了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举步维艰。

5、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度不强。 社区矫正既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昌江区和洎阳司法所还没有一名社会人员的参与,这不仅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引起重视,而且需要媒体、知名人士、青年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参与。

二、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之借鉴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于2010年10月引入一项全新的判决形式—强化矫正令(ICO),它的本质是两年以下监禁徒刑,但法庭又认为罪犯可通过强化监督的方式在社区内服刑。因而,被判ICO的罪犯无需在监狱内服刑,而是在新州矫正服务部(CS)的严格监管下改为社区矫正内服刑。被判处强化矫正的罪犯必须遵守每月32小时的社区工作、接受毒品检测、受到电子监控、遵守宵禁令、接受酒精测试、接受随机并未经事先通知的家访等等。被判处强化矫正令的罪犯由矫正服务部进行管理与监督,对强化矫正的罪犯每周至少32小时的社区工作;接受毒品检测;在工作地以及监禁地接受酒精检测。若罪犯违反了ICO中的条款,那么新州假释局(SPA)便会要求矫正服务部出具一份报告并决定是否向罪犯发出一份警告信,或是判处罪犯7天的家庭监禁。

社区服务指令。允许年轻人留在社区并通过制定发展计划,开展义工活动等行为发现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从而促进改过自新计划的推广,得到了公众的大力支持,给予年轻人通过义务性的社区工作补偿社区的机会。

我们可以借鉴新南威尔士州的电子监控、社区服务指令,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对其实行电子监控有利于执行机关得到监管,同时,社区服务指令让服刑人员留在社区开展义工活动,了解他们的犯罪成因,帮助其制定矫正方案,因为所在社区是最了解服刑人员的,便于服刑人员快速回归社会,也是对社区的一种“补偿”。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增强社区矫正的约束力、建立服刑人员数据共享平台。社区矫正的强制约束力一直困扰着司法行政人员,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行政惩处有警告和记过,司法惩处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收到四次警告或者两次记过的予以收监执行,应当说对服刑人员应该有威慑力的,但是这需要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分工配合,因此还需细化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建议收监执行的时间、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矫正情况、控告申诉等进行监督,对超过矫正期限的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及时走访服刑人员,避免检察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

目前社区矫正各部门“各自为政”衔接工作有待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服刑人员不接收,对于并不接收的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又得不到及时的反馈信息,监督难以开展,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追查工作,但是检察机关又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督措施,共同造成了漏管、脱管现象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监督必须细化每个环节的具体监督措施,相互形成监督链,不定期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个案跟踪监督”,根据上一年的社区矫正人数制定个案数,纠正执行机关违法行为以及执行不到位的服刑人员情况,细化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范围,目前各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数据不同,因此有必要建立服刑人员定期通报机制,相互掌握最新的数据,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据共享平台,相互跟踪和监督,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最新的服刑情况,便于跟踪监督,最大限度的防止脱管、漏管的问题。

2、广泛宣传、关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建立社区专业队伍。

社区矫正和监禁刑一样属于刑罚执行范畴,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具有法律性、政策性,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符合一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建议在公务员考试中社区司法行政机关招收社区矫正专业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充实社区矫正队伍。社区矫正的实务多且复杂,这需要社会志愿者的参与。建议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通过网络招募的方式向社会招录社区矫正志愿者,并对志愿者以及参与情况进行网络公示,对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士,给予物质以及精神奖励以及生活上的补贴,吸纳社会上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矫正工作。

3、落实社区矫正的经费。当前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公安工作,公安的人员配备与经费是按照人口比例计算的,而司法行政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太少(即使昌江区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全部参与社区矫正比例才1:10000),我们往往注重打击易忽视改造和预防,应当重视对服刑人员的执行预防,让他们改造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这是“硬币”的另一面,防止服刑人员造成“二次伤害”,更不能让他们觉得被社会抛弃,否则,会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投入,让他们感受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4、增设社区劳动、扩大管制刑和社区矫正内容。劳动能够改造人,通过社区服务可以使服刑人员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创造了机会,能够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重建自尊自信,发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惩戒、教育和塑造功能。增强社会责任感,避免重新犯罪。将管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刑法中将三年以下的刑种都规定有管制刑,建立徒刑与管制转处制度,提高管制的适用效力,一旦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判处管制刑,必须附加保证金或参加公益劳动制度(劳动能够教育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在社区矫正中违反规定每周定期公益劳动,强化服刑人员的责任意识,家庭意识和社会意识。

可以考虑将部分过失犯罪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如犯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罪刑的,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大,一般行为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嫌疑人不愿意看到的,再犯罪情况的可能性小,纳入社区矫正便于服刑人员的改造。

5、结合地区实际,创新监管模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启用GPS定位手机管理,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GPS定位管理。实行GPS定位管理的可以在信息平台上跟踪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缓解了人力上的不足,向社区矫正对象群发通知、就业、心理咨询等信息,通过GPS定位平台的电子地图设定电子围墙的范围,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随时对其进行区域监控,一旦越界,平台自动向矫正对象发送越界警告短信,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也会收到相应的提示信息,便于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控,同时,对使用GPS的社区矫正对象定时定位查询、随机位置查询、历史轨迹查询和回放、自动区域报警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域监督和管理。




【作者简介】
袁希利,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胡嘉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罗浩,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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