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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制定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透露,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新类型毒品犯罪而无相应的折算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这一情况,国家禁毒办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折算标准和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
  据介绍,目前,司法机关主要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2004年10月起草的《非法药物折算表》,但该折算表只规定了156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对我国国内生产并已出现滥用的其他种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则没有相应的折算标准。
  为与目前司法实践工作相衔接,并为今后出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及定罪量刑标准、下一步开展立法工作留有空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明确: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5、严禁单位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明确,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标准(三)还规定,上述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非法提供鸦片20克以上、吗啡2克以上、杜冷丁5克以上等,均应予立案追诉
6、“获取不等值报酬”为毒品犯罪“明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明确,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制造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标准(三)规定10种情形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认定“应当知道”其行为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10种情形包括: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等。
  制造毒品认定“应当知道”的5种情形为: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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