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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官”职务犯罪的心理学成因及防范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范大平律师

浅谈“村官”职务犯罪的心理学成因及防范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范大平
安徽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徐 彬
(发表于《领导干部论坛》2010年第8期)
作者简介:范大平,1953年出生,男,安徽芜湖人,1982年1月大学本科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获高级政工师职称,原为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现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安徽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学会会员,安徽法学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改革》、《中国劳动保障》、《中国工人》、《中国第三产业》、《中国房地信息》、《中国律师》等期刊上发表100多篇学术论文。
徐彬,1983年9月15日 出生,男,安徽芜湖人,法律硕士,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内容摘要:“村官”即村干部,在新形势下,“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其主观上的心理学成因归纳起来主要有贪婪心理、权力寻租心理、侥幸心理、投机心理、补偿心理、攀比心理、冒险心理、虚荣心理、从众心理、交易心理、自谅心理等。针对村官职务犯罪,我们要做好村干部心理疏导工作,设立职务犯罪预防联络小组,建立和完善社会大预防网络,强化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遏制新的犯罪心理形成,同时还是建立和完善各种防范制度。

关键词:“村官” 职务犯罪 心理学 成因 防范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心理学成因
“村官”是行政村两委干部的简称,即在行政村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村民。村官不属于国家干部,但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在新形势下,“村官”职务犯罪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村官”职务犯罪成因较为复杂,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其主观上的心理学成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贪婪心理。“贪”的本义指爱财,“婪”的本义指爱食,“贪婪”指贪得无厌,意即对与自己的力量不相称的某一目标过份的欲求。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权力寻租心理。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曰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i]。受不正确的利益观念影响,一些“村官”认为一切都是可以用钱交换的,因而把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视为理所当然。有些“村官”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视手中的权力为私有财产,错误地认为“廉洁从政吃亏,艰苦奋斗太傻”、“权力是个人奋斗换的”。 “权”上贪,“权”上收,“权”上挪,最终导权力商品化,以权换钱,以权换色[ii]。尤其是一些即将离退休的“村官”,眼看权势和地位就要失去,萌发了“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心态,于是,不择手段,聚敛钱财。
(三)、 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有些“村官”善于投机取巧,“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自以为手段高明,干得巧妙,况且未必偶尔干一次就被发现;一次两次尝到了甜头,虽心有余悸,却无人查究,胆子越来越大,党纪和法律观念逐渐淡薄,屡试不爽,直到败露。一些“村官”把“东窗事发”视作“自然灾害”,存在贪污受贿未必真出事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导致初次犯罪的实施,并必然引发后续犯罪[iii]。在犯罪动机与抑制因素较量冲突中,犯罪动机一旦占据了上风,就极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少“村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四)、投机心理。投机心理是指寄希望于偶然因素能够帮助自己获得成功的一种心理。“村官”职务犯罪,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大多数“村官”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有的把本村财务等关键岗位都换用“自己的人”,利用监督制约虚设和人、财、物管理混乱的状态,猛捞一把。有些“村官”的关系网盘根错节,认为上有保护伞,下有关系网,谁也奈何我不得,因而无所顾忌,顶风作案。
(五)、补偿心理。补偿心理是一种心理适应机制,个体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偏差,为求得到补偿而产生的心理机制。有些“村官”认为自己为村民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有的“村官”选举时曾有过“投入”,认为当上“村官”后要捞一把以补偿自己的“投入”。有些“村官”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相比获得的太少,而失去的太多,产生“相对剥夺感”,心理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按心理学的推理,这种心理的不平衡会产生不满意的情绪,导致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以手中权力换取不义之财,进行自我补偿。少数“村官”即将退下来,看着自己在位时间不多,担心一旦失去权力,什么也没有了,便产生了用权谋私捞一把的想法。
(六)、冒险心理。冒险心理也是引起职务犯罪的重要心理原因之一。冒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智性冒险,这种冒险心理通常发生在明知有危险,但又必须去干的情况下。另一种是非理智性冒险,这种心理往往受激情的驱使,或者本人有强烈的虚荣心。犯罪是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村官”职务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其实,犯罪的“村官”并非不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冒险心理强化了其犯罪动机。
(七)、攀比心理。攀比在心理学上被界定为中性略偏阴性的心理特征,即个体发现自身与参照个体发生偏差时产生负面情绪的心理过程。通常产生攀比心理的个体与被选作为参照的个体之间往往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导致自身被尊重的需要过分夸大,虚荣动机增强,甚至产生极端的心理障碍和行为。有的“村官”,看到别人致富,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在“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变态心理下,一些本来就意志不够坚强的“村官”不再比工作业绩谁大,而是比谁的腐化方式更“时尚”,谁堕落的程度更“酷”,谁贡献给子女的财富更多。等等。在攀比中常常是一掷千金、万金,大慷公家之慨,最后走上犯罪道路[iv]。
(八)、虚荣心理。虚荣心是指以虚假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自尊的心理状态。虚荣心是一种扭曲了的自尊心,是自尊心的过分表现,是一种追求虚表的性格缺陷,是人们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的注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情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拥有一定实权的“村官”滋长了爱慕虚荣的心理,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九)、从众心理。从众,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从众,是一部分人对同类群体依赖性的一种心理反映,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别人的行为是无声的向导,无形的驱动力。在现实生活中,掌握一定职权的“村官”看到他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至今还消遥法外,认为安分守已“吃亏”,感到别人能要,自己不能要是个傻瓜,由此产生从众心理,跟着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由小错不断发展为大错,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不少“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一些“村官”原本清正廉洁,可是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心想大家都在腐败,自己不腐败吃亏。正是这种从众心理害了自己[v]。
(十)、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村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把村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心想“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在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权利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从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村官”,在征地等工作中,更容易产生这样的想法。
(十)、自谅心理。有些犯罪的“村官”也自知搞以权谋私不对,但又禁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眼中看得破,肚中忍不过。”于是搜肠刮肚找出一些理由自宽自解,说什么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干什么事都要讲究效益,我给人办事,人送我钱财.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有些“村官”打着为集体的招牌,谋求政策规定以外的特权,收入不上账或设账外账,设小金库、小家当,或者公款私存。一些“村官”头脑中存在的“我不是为了我自己”,“只要为公,自然无过”观念。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工作,为单位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占点小便宣,得点好处无可厚非。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他们的思想防线逐步放松,从小打小闹开始,贪污数额由小到大,贪欲也随之膨胀到无法控制的地步,从而逐渐走向犯罪的必然原因。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防范
当然,“村官”职务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的,这里只探讨了心理学成因。那么,针对“村官”职务犯罪心理学成因,应当如何防范呢?笔者以为应当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开展心理学知识教育,做好村干部心理疏导工作。从职务犯罪的个体而言,要抵御犯罪动机的发生,就是要不断完善自我,形成一整套有利于理智优化心态的内在调控机制,从内心稳定有效地对抗不法欲望的诱惑。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标志着自我观察、评价、修养和调控能力的形成;如果自我意识清晰、正确、理智而成熟,作为犯罪心理预防主体的个人就会积极地自我修养、完善、增强自我的调节与控制能力。这既是自我修养的方法,也是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途径。[vi]心理疏导不等同于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它是建立在心理疏导者与被疏导者自觉自愿基础上的一个互动过程。只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让村干部明白心理健康是相对的,并懂得心理问题是可以调节和治疗的,从而达到自觉接受心理疏导的目的,思想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疏通强化人们思想意识的阀门和防腐蚀剂[vii]。乡党委领导对一些有明显不平衡心态或暴露出错误倾向的少数村干部,应主动找其交谈,让其充分地把不平衡心态或认为冤屈的方面渲泄出来,在充分了解情况后给予正确的引导,以缓解其心态。
(二)、强化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应加大廉政教育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村干部的德道、警示和法纪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一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时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苦乐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升自身的精神境界,自觉做廉洁奉公的表率,遵纪守法的模范。二是要适时选择那些危害大、影响大的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对村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国法等教育,使村干部从中吸取教训,顶住各种诱惑,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村干部维护法律、维护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使各种社会的诱发因素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
(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村务公开,这是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 “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
(四)、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的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建立、健全一整套明确具体的审批和办事制度。要将村干部为群众办事的规章、程序、结果和办理期限向社会公布,力求做到“开前门而不开后门”、“开正门而不开邪门”,把事情办到明处。
(五)、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遏制新的犯罪心理形成。依法打击已经出现的村干部职务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可以强制犯罪人反思,消除其违法犯罪心理,树立起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而且还可以对已经产生犯罪心理还未付诸行动的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加强违法犯罪的对抗心理。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行为人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击犯罪本身就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
(六)、设立职务犯罪预防联络小组,建立和完善社会大预防网络。“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一个社会大预防网络。要大力推进职务犯罪的个人预防、家庭预防、职能预防和社会预防,逐步形成并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实行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促进廉政建设要在村(居)民委员会中设立职务犯罪预防联络小组,利用多种途径,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活动。
(七)、建立和完善各种防范制度。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监督机制不到位,实践证明,制度比法律规范对于遏制新的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有着特定的效果。因此在今后的防治工作中,更要注意加强防治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的制度落实,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可能产生的苗头并依靠既定的制度对其予以遏制,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制度管人管事,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从管理上下功夫,建立一整套可以有效地预防、遏制以及排斥腐败行为和腐败者的体制、法制和机制,做到事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这是把遏制腐败的关口前移,做到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注释:

[i]陈世清《权力“寻租”的心理根源》,陈世清个人网站://www.mea.com.cn。
[ii]赵阳《“村官”成职务犯罪高发人群 缺乏约束是主诱因》,2008年11月27日《法制日报》。
[iii]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iv] 梁特奇 《警惕职务犯罪的危险心理 强化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管》,//www.aqgtj.gov.cn/edit/UploadFile/20091216104836848.do。
[v]王正平《预防职务犯罪浅析贪婪心理》,//lvshi.bj.bendibao.com。
[vi]刘建清 “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预防”, //legal.people.com.cn/GB/42731/3125415.html
[vii]佚名 “从心理角度谈预防职务犯罪”,//www.78798.com/html/02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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