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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尝试——从开设辩论教学课程为切入点做起

发布日期:2012-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2011年的《法学教育研究》(第四卷)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引言

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

——孔子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姆斯

学者贵于行之,而不在于知之。

——司马光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法学教育界已经有多年的讨论。讨论中,有的人把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人把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而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1],法学教育应该从本质上认定为素质教育,也即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换言之,也就是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2]。这说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传授知识和培养学术素养的通识性教育,而更是一种培养国家急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职业教育[3][4]。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学与习(也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就显得具有更为强烈的的现实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倾向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法学教育重点在于传授知识,而非培养学生的能力;教育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对学生掌握实际工作技能的培训[5]。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压抑,他们只知继承和死记硬背,而不懂创造求新,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以形成自己的观点,也缺乏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力,毕业后更缺乏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法科毕业生的能力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少毕业生无法胜任工作……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6]。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在面临全球经济危机的今天,知识代替了过去的资本和劳动力,但同样,知识的分析、判断和运用能力也成为了人们生存和竞争的关键。在这种环境之下,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法学教育模式的改变迫在眉睫,而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

近几年来,我校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的实践性教育逐步增强,越来越注重学与习的相互转化[7]。可是,据现有的教育模式来说,却恰恰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化环节。我校是国内现有的五大政法院校之一,法学理论的教学自然不必赘言。就法学实践教学而言,我校同样也是有着相对骄人的成绩。我校早在1999年我校就提出了要加强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实务能力的培养方案,又是在国内率先开设法律诊所教育的学校之一,更是全国首家采取研究生进入公检法系统实训教学的学校。正如我们老延大校训里说的:学以致用,立身为公。我们的的确确是将老延大的“学以致用”发挥的淋漓尽致。可是,在这个学与用的转化过程中,我们恰恰忽视了一个细微的环节,那就是我们的辩论教学环节。也许有人认为辩论教学环节无足轻重,并不值得作为一门专门的课程来设计。但是,就在我们复校三十周年之际召开的校长论坛上,所有与会的校长都提到了辩论教学的重要性,我们的贾校长更是对此格外看重,强调我校有着悠久的辩论传统以及在全国性法庭辩论赛上所取得的光荣成绩[8]。如此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我校长期以来采用的却是“民代官”的教学模式,也就是通过学生社团的民间活动来代替正规的课堂教育。因为,我们没有设计这方面的课程,甚至是连穿插于某一门课程中间的一个教学环节都没有设计,我们所依靠的,仅仅是学生社团组织的辩论赛和一些热心老师的业余辅导。

由此看来,要继续发扬我校的光荣传统,深化我校现有的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模式,就必须要对现有教学课程设计加以修改,植入一些重要的元素,而辩论课程的设计就是这些应该增加的元素之一。

二、辩论教学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实际需要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法科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求法科学生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适应社会工作需求,以降低社会成本[9]。刘勰在《文心雕龙·知音》中说:“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其大意是,练习一千支乐曲之后才能说懂得音乐,观察过一千柄剑之后才会知道如何识别剑器。也就是说要真正懂得或者掌握一种技艺需要反复的练习与观察,同样要想学好一门学问也需要经过多次的理论积累与实践锻炼。因此,为了实现学生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的同步增长,就需要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配合。所以,如果想要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提高学校就业率,就必须要在做好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同时加入实践能力锻炼的环节。 “一支硬笔,一张铁嘴”形象的表述了法科学生应具备的实践素质的具体内容。我们的教育应当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从教师的应用、课程的设置到教学方法和教学硬件的建设,都要围绕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来进行[10],使我们的学生在走向社会时,能够快速融入社会,适应法律工作,从而创造灿烂的未来。

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有机体的健康……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11],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医生”,即必须具备多方面、全方位的能力。这些能力包涵法律分析的技能、从无关事实中分辨相关事实的能力、处理大量混乱事实的能力、综合整理一个法律问题中各个方面缜密的,有说服力的论据的能力以及对社会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提出建设性思考的能力[12]。这些能力概括来说就是要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实践能力。我们通过长时间的尝试和对比,通过各种方式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开展课堂讨论;在课外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代理案件;组织学生旁听审判;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实习、实训;让法院将典型的案件到校园内展开审判;在考试中增设案例分析等等方式。但是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想要想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辩论课程是最简单易行却又效果显著的途径。因为:

第一,开展辩论教学活动具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功能。通过模拟的案件分析、证据运用、法庭辩论等环节可以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责任心,使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义务观念、民主和法制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观念,区分公众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并将这些观念和精神运用到今后的司法、执法和其他法律工作当中。

第二,开展辩论教学活动可以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社会功能的正确认识,为形成法律职业信仰和素养打下牢固的基础。通过模拟的案件,模拟的法庭辩论,同学们可以切身感受到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感受到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预测和评价。这有助于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树立起法律使命感,并在将来的工作中树立起“对法律负责、对证据和事实负责、对程序负责”的观念。

第三,开展辩论教学活动是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司法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方法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对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司法实践能力有着独到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辩论教学活动可以使学生系统的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每一项法律实务工作、每一个实际法律案件,都既涉及到实体法,有涉及到程序法,还有的涉及到几大部门法的知识。平时学生们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时,都是孤立的或者是限制性的局限在某一范围之内,很少讲所学的全部知识加以链接。而在辩论教学活动的模拟法庭辩论环节,就要求学生们系统的运用所学的全部知识,甚至是无用的知识也要在筛选之后才能够舍弃。这样,就可以促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整合,全方位掌握。

(2)辩论教学是相对科学的教学途径。每一种教育模式、每一门开设的课程都有其优点和不足,在此我们并不是否认其他的课程和教学方法,而是认为辩论教学能够较好的起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举例来说,我们学校开设的案例评析课程,虽然可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但往往受到部门法课程的限制,而且其对抗性不够,不能够充分的锻炼学生的诉讼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况且学生很容易就会陷入猜谜语的状态,在给定的观点之中选择一种,然后去进行学习和研究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审判,或者是组织校内开庭,虽然可以让学生学习到许多实践经验和技巧,了解诉讼程序[13],但学生们往往是一种旁观者的心态,缺乏兴趣和参与感,并且由于现实问题不能够充分的做好庭前准备,了解案情,查找资料,仅仅是听取别人的意见,就好像咀嚼别人巨爵过的馒头,怎么也不香。而我们的辩论教学,不仅仅对抗性十足,同时也要求学生们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并且能够最大程度上调动学生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让他们自己寻求案件的问题和答案。只有这样,“才算作是尽到了我们教育应尽的职责[14]”。诚然,辩论教学也具有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但是相对于其他课程来讲,这却是相对科学的一种教学方式。

(3)辩论教学活动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司法实践能力。法律人是通过语言构建世界的。在法律人的世界里,我们的案件事实要通过语言记录,法律规定要通过语言表述,而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更要我们通过国语言构建衔接的桥梁,并在此桥梁之上通过语言去表达、去论证,进而实现法律人的使命。在我们的辩论教学课堂上,学生们不仅仅要进行书面语的表达训练,更要进行口语的表达训练。因为我们的司法实践不是死板僵硬的,而是富有活力和生命的;我们不仅仅要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更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15];我们不仅仅是撰写法律文书,更要通过口语化的表达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此之外,我们的学生通过亲身投入,在准备过程中系统的复习和运用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从而促使学生的法学知识系统化,将我们以往的课堂灌输式教育模式变更为自主性的学习模式[16]。将学生们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组等等,让他们充分的融入角色,发挥自己的空间,在准备和辩论过程中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应对突发情况的随机应变能力以及调查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在对于整个案件的辩论策略和辩护方针上,可以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全方位体现[17]。

第四,辩论教学活动是对法科学生的法学课程知识的一次综合性考察,是检验学生综合能力的一块“试金石”。因为我们的辩论教学活动并非以一门独立的课程,而是借助于其他各门法学课程基础上的一种综合性教学活动,学生们要想出色的完成这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不是仅仅掌握了这一门课程的知识即可,而是需要综合其他各门法学课程的知识。除此之外,辩论课程还牵涉到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甚至是肢体表达、形象学等方方面面,这里边有先天的基础,也有后天的积累,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一次考察,并不仅仅是法学知识的考察。所以,这种形式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发现学生的特长和有点,缺点和不足,并通过这种检验,让学生们在学校中就能够明白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在学习生活中去发扬和克服,进而为学生们今后的就业方向做出指引和帮助。

在辩论教学的活动当中,我们可以讲上述抽象的能力转化为具体的学习任务,通过让学生完成确定任务量来达到抽象能力训练的目的[18]。在设置辩论课程的成本方面,我们仅仅需要普通理论课程的一半时间,就可以达到理论课程的效果。因为辩论课程更多的是让学生自己去探索问题、解决问题,老师们需要做的仅仅是在课堂上去给定任务,检查完成结果。至于硬件要求,辩论课程可以说是与理论课程相差无几,而且我校已经在南北两个校区建立了多个模拟法庭教室,不需要我们额外的投入。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大环境下的素质教育,实现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权衡投入和产出比重,我们有必要增设辩论课程,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实力,进而提高学生就业率[19]。

三、辩论教学的基本内涵

所谓辩论教学,是指设置系统的辩论课程,通过循序渐进的模式,让学生逐步掌握辩论知识,熟悉辩论技巧,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不同阶段通过进行不同模式的辩论学习和训练,从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内涵包括法学理论和实践技能两大部分。而辩论教学课程属于典型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课程,只有实现这种“结合” 才能达到实践教学和培养学生法学职业能力的目的,进而达到大学教育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基本教育理念。根据我们长时间的尝试和调研,我们认为应该将辩论教学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设置在大一、大二和大三的课程当中。第一个阶段,就是在本科生大学一年级开设普通辩论赛课程,类似于平时我们所见到的大专辩论赛模式。第二个阶段,就是在大学生二年级开设案例研讨课程,类似于我们平时设置的案例评析课程。第三个阶段,就是在大学三年级开设法庭辩论课程,类似于我们学校组织的天伦杯和参加的理律杯模式。

我们开设辩论课程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所谓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即应变能力等[20]。而这些能力又恰好能够作为我们开设辩论课程的衡量指标。具体来说,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各个方面都具有自己特定的内涵。逻辑思维能力,是指能识别和系统地阐明法律问题,系统的阐明有关的法律理论,进行法律分析和推理,用法律理论来解决法律问题。交流能力,是指通过语言或者文字与他人或社会交换法律信息,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这一能力表现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法科学生应当能使用有效的交流手段,评价交流对象的观点,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确定和执行当事人的决定。谈判能力,是指在解决争议或进行交流的谈判过程中,能言善辩,最终达到满足当事人要求的能力。诉讼能力,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熟悉诉讼程序的规则,善于运用诉讼技巧,巧妙应对诉讼或主动参与诉讼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是指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能够策划事实调查,执行调查策略,确定事实真相,以及对已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随机会应变能力,是一种综合的实践能力,它体现了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一种重要的实践能力。仔细分析,以上各种能力都可以在辩论课程中得到解决。逻辑思维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可以通过让学生针对给定的案件事实,自己分析、研究,通过查找资料,阅读法律著述,最终获取有效信息,提出辩护意见的方法进行锻炼。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在我们的辩论课程中更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锻炼,因为学生们不仅仅要撰写诉讼文书,通过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更要充分运用程序上的规则和各种技巧,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意外问题,在我们的法庭辩论环节进行口头陈述、质疑和辩论,进而达到确立己方观点,驳斥对方观点的目的。

四、辩论教学课程的设计方案

(一)辩论教学课程的探索与实践

我们课题组的老师们都有多年工作在教学活动的第一线的经验。早在课题开始之前,我们的老师们就曾经主讲过理论课程,参加和负责过我校诊所课程的设计和教学,带队指导过全国性的模拟法庭辩论赛,同时还是我校西北地区刑事辩护律师培训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在负责者参与这些教学活动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取得了瞩目的成绩[21]。

在课题开始之后,我们于2009年9月初在我校南校区正式成立的“辩论教学科研课题小组”,成员涵盖了我校从大一到大三的本科生。该课题组的成员选拔是借助于我校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的,招收成员面向全校,我们通过组织笔试、面试等环节从报名学生当中选拔出符合要求的队员,然后对他们进行系统的训练。在课程设计方面,我们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特点,将学生分成了三个小组,也即是确定了三个教学环节。

针对大一学生,由于刚刚进入大学校门,对于各种新生事物充满了好奇,对于各种活动都有着强烈的参与感和尝试心,当然,他们最富有的还是激情,苦闷之处在于是不知该将如何运用。同时,他们对大学生活也充满了迷惑,他们中的很多人甚至无法适应大学中的生活节奏和学习模式,更多的人对自己的大学生活没有良好的规划,对自己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没有充分的认识。此时,就需要有人去引导他们,通过活动去充实他们的生活,让他们在漫无目的中寻找到方向,为大学生活打开良好的开端。此外,由于是刚刚进入到大学之中,他们的课程相对较少,也没有什么考研、考司考一类的课外压力,所以他们的课余时间也最为充足。所以,此时如果让他们参与到辩论课程之中,无疑是最佳时机。当然,我们并不能急于给他们讲授法庭辩论的技巧,因为他们此时的法律知识还很欠缺,并不能够很好的接受法庭辩论的相关知识。于是,我们结合他们的自身特点和法庭辩论所需要的素质,设计了符合他们知识储备的训练方式——普通辩论赛。所谓普通辩论赛,就是在以前大专辩论赛的基础上将规则适当的加以修改,使其符合法庭辩论的外在要求,而在辩论内容上我们则是选取了较为简单的人文命题,比如:不破不立/不立不破;结果比过程更重要/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先成家后立业/先立业后成家;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等等。与我们的课程设计异曲同工的,还有我校现有的社团辩论赛以及各个二级学院自己举办的辩论赛[22],通过这种方式的训练,可以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为今后学习法庭辩论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针对大二的学生,经过一年大学生活的适应期,他们现在正处于转型后的定型期。也就是说他们现在正在悄悄告别中学时代的那种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而大学中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也正在渐渐稳定。也就是说,此时的学生正处于性格上的定型期,因为大学时代形成的性格将很难改变,将会陪伴他们一生。而此时的他们,业已经过了一年时间的专业学习,对于基本法律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我们此时需要用法律人的道德眼光和职业素质去要求他们,影响他们,让他们在性格形成的时候就能够像一名真正的法律人那样去思考,或者说是让他们看到真正的法律人应该怎样思考。于是,我们开设了案例研讨训练课程,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件,并通过简明的并且具有说服力的文字表达出来的表达能力。因为此时的学生已经具有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概念,这时候我们所需要引导的是让他们适应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去思考问题,去处理问题。虽然他们的知识储备不足,但是通过查找资料和交流却仍然可以将给定案件基本情况加以分析,我们要求他们把自己的观点通过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样就可以起到锻炼书面表达能力的目的。同时,该种方式也可以结合大一学生的训练方法,只不过是将辩论题目设定成相对专业化的命题,比如:律师能不能为坏人辩护;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应否给予严重处罚;我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等等。巧合的是,我校现有的“天伦杯”模拟法庭辩论赛[23],其组织模式虽然超越了我们辩论教学课题组的课程设计,但是却为大二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其中,训练能力。通过这样的训练,我们可以让学生们将大一时学习的辩论技巧和锻炼的辩论能力和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相结合,从而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针对大三的学生,他们已经基本形成了稳定的思维方式,并且具备了相对丰富的法学知识,应该说是我们进行法庭辩论教学的最佳对象。因为,大一大二知识积累不够,大四学生们都忙于找工作和考研考公务员,根本没有时间在进行系统的学习。而在大三进行法庭辩论的学习,可以在学期结束之后就派上用场,因为他们马上就要步入大四,就要去寻找工作,而在我们法庭辩论课程中学到的知识和锻炼的能力将会让他们在寻找工作时受益匪浅。于是,我们结合学生们自身的法律水平,以及在前两年辩论课程的学习所积累的辩论知识,设置了极为正规和严格的模拟法庭辩论训练课程。这一课程的设置中包含着各种不同模式的法庭辩论赛模式,比如国内比较常见的“理律杯”模式、“国际刑事法院”模式,“贸仲杯”模式,偶尔也会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陪审团模式”,以此来提高学生们的综合能力[24]。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系统学习,我们发现学生们不仅仅在辩论技巧和实务操作能力方面有大幅度提升,他们的思想品格也都有所改变:有的沉着稳重了,有的开朗外向了,有的灵敏果敢了等等。

(二)辩论教学课程的总体设计

我们成立的“辩论教学科研课题小组”的课程设计总时间为三个学期,前文中提到的每一阶段耗时一个学期。由于我们的课题小组是在每周末进行训练和授课,中间因为各种原因有所间断,所以实际的耗时实践为4—6周,按照理论课程的耗时量估算为2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多于4个课时。而如果我们要将这一课程推广至全校范围内,我们建议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式。

1、开设专门的辩论课程选修课

如果采取这种形式,我们将要在选修课中增设一门新的课程——辩论课。在每学期学生选课时让学生们自主选择,凡是选修该门课程的将在下一学期学习这门课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在班级设置上人数在30人以内最佳,不宜过多,因为这门课程需要保证学生们的充分参与,学生必须亲身参加的课程的活动当中,如果人数过多将很难保证教学效果。同时,我们建议将课程设置在30个课时,分散到15周当中,每周两个课时[25]。至于每周的详细教学计划我们很难再次一一列明,但是我们可以粗略的列出教学计划和课时分配表格。



2、在现有教学计划之中进行调整,将辩论教学课程加入到其他课程中去

根据我校现有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我们认为有些课程之中可以加入辩论教学环节,这样可以减少投入、降低成本,并丰富这些课程的内容。我们经过比较和研究认为,我校开设的案例评析课程和诊所教学课程可以加入辩论教学环节。但这样做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在案例评析课程中加入辩论教学容易受到部门法的限制,在诊所课程总加入则无法进行基础辩论的学习等。

当然,这是我们在尝试辩论教学阶段的一种方式,一旦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我们还是建议采用第一种模式。但如果在某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采用这种权宜模式。在该模式中,我们认为可以将辩论教学的课时压缩为10个课时左右,因为案例评析和诊所课程的课时比较集中,每周有3—4个课时,也就是用2—3周的时间就可完成。如果采用这种模式,我们将不能够专门进行辩论知识的讲授,不能够组织学生观看实战或者视频,而只能是将辩论知识的讲授和案例的准备融合到一起,边准备边学习。同时,因为此种模式情况下的辩论教学是作为一个教学环节穿插到其他课程当中的,自然也就不必要进行专门的考核。所以,相对用时就会少一些。同样,我们也可以粗略的列出该种模式下的教学计划和课时分配表格。


(三)辩论教学课程的具体方案

由于篇幅限制,在此我们仅将辩论教学课程的核心课程,也就是辩论实战课程或者说是课堂角色扮演课程的教学计划进行详细表述。

1、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应该做好的任务有案例(或者是辩题)的选择、总体部署、指导学生熟悉案情、组织练习等工作。选择的案例(一年级课程中是辩题)应该难易适中,符合课程特点、案例的案件材料应该齐全,包括案情简介、案情模拟演出、模拟询问当事人、组织答疑等环节。在此环节中应该注意尽量保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性,并保证案件的可辩性,以便给双方都留够充足的辩论空间。

同时,在该阶段中还要把角色扮演的人员确定,将学生按照实际要求分成法官组、原告组、原告方代理人组、被告组、被告人代理人组、第三人组、证人组、书记员组等角色。当然,这些组别有的案件中并不涉及,只需要根据案情设计即可。此时,即使有的学生不能够亲身参与,也要给他们布置适当的任务,让他们在此环节有事可做,保证在实战课程进行提问和交流环节发表意见[28]。

最后,此环节还要进行预演,纠正程序上的或者是实体上比较重要的错误,保证实战环节的高质量教学。

2、组织辩论阶段。这一阶段要求学生们在课堂上进入角色,完全按照预先设定的组别在预设的案情框架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空间,开展辩论实战。此时应当将课堂布置成法院(或者是辩论赛场)的格局,并在每一席位上摆放标识牌,如果有可能最好各个角色穿上正规服装,有助于学生感受现场气氛,增强实战效果,克服学生轻视和作秀的心理。此环节中,所有过程均由学生自主独立完成,即使有明显错误教师也要旁听,但是需要作好记录,一边在讨论和点评总结的时候指出。

3、总结阶段。在角色扮演完成之后,应当及时的进行总结和点评,避免时间过长导致遗忘,降低实战效果。至于点评人可以是教师,也可以邀请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但是最后教师都要进行全面总结。当然,在点评之前要求学生们现相互提出意见,对指出自己认为不对或者不恰当的地方,并根据自己的想法提出更好的建议,未参加的学生们则必须要按照课前安排对某些环节进行评析,发表意见。通过这种互动交流,可以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在课堂总结之后,要要求学生们撰写心得体会,这样不仅仅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认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有利于我们在今后教学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的教学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这也是我们考察学生掌握情况的一种便捷途径。

以上三个环节就是我们辩论教学课程中角色扮演环节的授课方案。经过上述三个环节的授课,学生们可以在实践中得到真知,全面锻炼实践能力的各个方面,最终达到我们的教学目的。

(四)辩论教学课程设计的理论分析

每一门课程的设计都有其目的,而真正科学合理的课程在目的之外还会讲求策略和方法,要求教师系统的安排教学活动,以帮助学生达到预先确定的教学目标。[29]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课程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更要在二者之间架构一座稳健而便捷的桥梁,使我们的教学目标能够在教学过程中自然实现。[30]基于此,在我们的课程设计过程中,对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进行了仔细的考量和全新的尝试。

所谓教学方法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相互作用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途径。[31]科学的教学方法要实现“教和学”的融会贯通,使其二者间相得益彰。我们的课程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参与性和自主性,不仅仅在课堂上有互动,在课下还能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将以往“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改变为“自主性的学习模式”,体现了教学方法的科学化和新颖性。

所谓教学策略是指为了达成目的,完成教学任务,而在对教学活动清晰认识的基础上对教学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一系列执行过程。[32]我们充分考虑了我校现有的教育资源,结合在校学生的不同特点和知识积累,与既有的课程内容进行了质和量的多次比较,最终才确定了我们的课程设计。在我们的课程设计当中,有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学生不同情况的不同教学内容,有借鉴和共用其他课程的设计方案,还有充分利用我校既有教学资源的课堂规划,无论是对教学活动本身的认识,还是对教学活动具体环节和总体规划的设计,无不体现出切实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教学方法的科学化还是教学策略的可操作性来讲,我们的课程设计都有着明显的优势和合理性。

(五)辩论教学课程与其他类似课程的对比

(1)辩论教学课程与案例教学课程的比较。案例教学虽然也是从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出发而设计的课程,但是与辩论教学课程想比有如下缺点:第一,课程内容容易受到限制,往往集中于某一部门法内部,且程序法知识很难得到锻炼;第二,学生的积极性不够,往往容易在老师给定的意见之内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意见;第三,对抗性不强,学生们没有辩论课上的激情和动力,不能够充分的锻炼学生的随即应变能力。

(2)辩论教学与诊所教育的比较。诊所教育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实践教学模式,它可以锻炼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但是无法取代辩论教学对学生所起的作用。辩论教学是旨在通过一种教学活动调动众多的相关知识,其特有的趣味性、对抗性和综合性是诊所教育所无法代替的。另外,诊所教育往往是与真实的案件相联系,目的在于通过解决案件学习知识,这样就导致了所学知识的片面性和机会性:因为我们在一个学期之内不能确定自己会碰上什么样的案件,或者说是能不能碰上案件。相比而言,我们的辩论教学具有较好的计划性和全面性,我们按照既定的计划在一个学期之内设计多种类型的案件,然后掌握相对全面的知识。

(3)辩论教学与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审判,或者是组织校内开庭,虽然可以让学生学习到许多实践经验和技巧,了解诉讼程序,但学生们往往是一种旁观者的心态,缺乏兴趣和参与感,并且由于现实问题不能够充分的做好庭前准备,了解案情,查找资料,仅仅是听取别人的意见,就好像咀嚼别人巨爵过的馒头,怎么也不香;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往往是人浮于事,更多的是走过程,很少能够深入到某一案件事实当中,运用各种知识进行分析……实践教学的方法还有很多,但是没有哪一种或者是哪几种方式可以取代我们的辩论教学,因为辩论教学具有趣味性、对抗性、开放性、深入性等特征。

(六)辩论课程探索中的不足和改进方案

1、学生范围较小

我们的课题小组总共有学生30人,大一、大二、大三每个年级10人。并且这些学生本来就是极其优秀的,因为他们是我们从最初报名的几百人中挑选出来的。所以,通过他们研究的出来的结论可能不具有全面的代表性。因为在这么小的范围内,我们所进行的教学探索可能不够全面,我们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的设计也可能不能适应所有学生的情况,也许对于一部分同学来说进度会偏快,也许对一部分同学来说无法在短时间内积累那么多的知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今后探索中将会改正,具体做法是改变课题小组的组成:一是扩大小组规模,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二是改变选拨模式,不单纯是择优录取,而是要保证每个层次的学生都能参与。

2、师资力量不足

我们课题组一共有两位老师,一名研究生,相对于30余名课题组成员来说存在以下问题:教师组成过于单一,我们两位老师和一名研究生都来自于刑事法学院,分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业,在课题组的很多案例设计上就有所受限,其他部门法涉及力度不够。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今后课题组的成员组成上将会有所注意,一是引入其他部门法的老师,二是可以适当增加其他专业的学生,这样也可以适当的中和专业偏差问题。

3、资料积累不够丰富

课题组成立于2009年9月,距今不过半年的时间。虽然在以前的教学工作中有所积累,但是这样系统的作为一门课程来研究却还是鲜有尝试。在这半年时间当中,我们组织了大量的活动:内部进行实战教学6次,和外校进行实战演练4次,同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合作练兵1次,总共积累教学课时130多个[33]。但是,即使是这样,我们还是没有完成教学用教案的编写,还没有一本全面系统科学的教学提纲。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会在今后的课程当中不断总结,不断尝试,争取早日完成本课程教学用教案和教学提纲的编写。

4、结论未经过推广检验

至今为止,我们的辩论教学课程还没有从课题组走向全体学生,我们所进行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着课题组而进行的。我们的课程设计是否合理,我们的教学进度是否科学,我们的课程内容是否具有吸引性,这一切都没有经过同学们的检验。对于此,我们建议学校早日开设1—2个辩论教学课头,将我们的结论和成果加以推广,并接受同学们的检验。

五、结论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因为“从来就没有外在于社会的孤立、抽象的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总是要为当下的社会发展服务。[34]”对此,各种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课程被不断的引入到各个法学院就是最好的证明。其实每一种教学方法和教学课程在设计上都有其优点和缺陷,但是针对中国国情的现状,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针对中国法科学生的现状,我们认为迫切需要的就是通过教学方和和教学课程的创新和改革来提高学生的专业适应能力,迎合社会的需要,提高就业率;而要想提高学生的专业适应能力,最主要的就是要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因为实践是从理论到实务的最佳桥梁;而要想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最便捷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因为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践能力;而在实践教学方法当中,收益最快而又在教学课程之中最可行、最全面锻炼实践能力的就是开展模拟法庭辩论教学;而想要进行法庭辩论教学,最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最有利于学生在校内就能够实现既定目的的方法就是开展系统的辩论教学课程。

如此,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必将得到质的提高,而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们的自主性、创造性和所有的潜能都将被调动起来,他们的青春活力,他们的澎湃激情,他们的激扬青春,都将在我们的辩论课堂上得到绽放!而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作为一名法学教师,最高兴的事情,莫过于此。





【作者简介】
王政勋,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于鹏,法学硕士,山东生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此处所依据的文献资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中的相关论述。
[2]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教育属于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代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P3。
[3] 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年第四期,P139-142。
[4] 周汉华, “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四期,P389 – 406。
[5] 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训练——2005年“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实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版,P2。
[6]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13-14。
[7] 相关教学活动以及成果参见:李少伟,民商法实践教学模式之探索与实践,载《政法教育研究》,2009年第2期,P10;程淑娟,商法学实践技能课程的教学思考,载《政法教育研究》,2009年第2期,P30。
[8] 详细内容可以参见2009年10月16日,贾宇校长在我校复校三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的发言。
[9] 王千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第6期,P94—96。
[10] Alex J.Hurder , Frank S .Bloch ,Susan L.Brooks,Susan L .Kay:Clinical Anthology Readings For Live-Client Clincis,Anderson Publishing Co.Cincinnati,Ohio ,1987,p.24-25.
[11]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P489。
[12] 参见陶伦康、本凤,“中国实践性法律教学改革研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2期。
[13] 唐东楚、蒋安,《实践性教学是法学创新教育的关键》,《行政与法》,2002年第10期,P34。
[14] 【英】斯宾塞著,胡毅译:《教育论》,人民教育出版社,P7。
[15] 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高教研究》,2009年第三期,P54。
[16] 【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徐辉、陈晓菲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P22。
[17] 李祖平,“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前沿》,2005年第四期,P139。
[18] 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年第7期,P23。
[19] 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
[20] 参见欧阳庆芳:《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探索》,载《法学教育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 本项目负责人王政勋教授在于项目有关方面获得的成果和奖励有:集体项目《立法诊所项目援助教学法改革》获2004年陕西省教学改革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名),2006年全国“理律杯”法庭辩论赛中获得全国季军、最佳书状奖,发表论文《论诊所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等。
[22] 参见:社团辩论赛://zfb.nwupl.cn/Article_IM/ShowArticle.asp?ArticleID=450;
经济法学院://www.xbzftw.com/jjfxy/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29;
刑事法学院://xsfxy.nwupl.cn/web/xyxw/xwdt/200705/145.html;
行政法学院://www.zfxtw.com/news/xiaoyuan/jizhe/200711/550.html。
[23] “天伦杯”是由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主办,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冠名赞助的一个校内比赛,该赛事自2007年开赛以来,已经成功办了三届。该比赛采用的是普通辩论赛和法庭辩论赛相结合的模式,分为控辩双方,每方四名队员,按照普通辩论赛的辩为设计,结合法庭辩论赛的攻辩质询模式,是一种适合由普通辩论向法庭辩论转型时期的学生参加的比赛模式。详细内容参见://www.nwupl.cn/news/bisai/200806/1445.html
[24]所谓理律杯模式,是指采用由台湾理律文教基金会赞助的一种模拟法庭辩论赛的模式,其特点在于比赛设置控辩两方,每方两人,而整个过程以法官(评委或裁判)的询问为主,双方的陈述和辩驳为辅的一种法庭辩论模式;所谓国际刑事法院模式,是指采用国际刑事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法的模式,其特点在于比赛设置三方,分别为检察官方、被告人辩护人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方,每方两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按照多轮陈述的方法为主导,在每一个人陈述的过程中由法官(评委或裁判)进行提问,而每一环节都必须要对上一环节中其他方发言人所提出的针对己方的问题进行回答的法庭辩论模式;所谓贸仲杯模式,是指参考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相关程序规则设计的一种模拟法庭辩论赛模式,其特点在于程序上采用的是仲裁程序,设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每方三名队员,针对仲裁员(评委或裁判)发表己方观点,其对抗性相对弱于前两种模式,重在说服仲裁员;所谓的陪审团模式就是参考英美法系国家开庭流程设计的一种模拟法庭辩论赛模式,但是我们现阶段所做的仅仅是按照某些案件进行演绎,而没有针对该种模式设计专门的辩题和组织陪审团。
[25] 之所以将课程增加为15周共计30个课时,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结合我校教学计划的实际情况,因为我校选修课每年的教学计划为16周左右,设置成15周是为了方便教学管理;二是从更好的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出发,将课堂比赛环节进行了重复设置,这样可以充分保证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得更多的收获。
[26] 在此设置该重复教学计划的原因有三:一是我们要保证每一个同学都能够参加课堂实战,仅仅设计一次课堂教学不能够让所有学生参与;二是考虑到保证教学效果,在第一次实战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不足,通过第二次的实战可以起到纠正和总结的效果;三是从教学内容上考虑,我们一次实战只能够采用一种模式,涉及到一类案件,而重复设计的教学计划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27] 这一课程环节的设计得益于于志刚先生的一篇文章:于志刚:“关于重视和强化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问题的思考”,《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9卷第7期,P100。
[28] 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当代法学》,2008年第五期,p157-158。
[29] D.G.阿姆斯特朗:《教师实用教学技能(中译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P144。
[30] 张兆芹:《现代教学策略的制定运用》,《教育导刊》,1994年第七期。
[31] 刘克兰主编:《现代教学论》,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P209 页。
[32] 和学新,《教学策略的概念、结构及其运用》,教育研究,2000年12期,P55。
[33] 以上教学活动参见:“检察官研究生论辩赛”,《检察日报》,2009年12月26日(总第5628期)第一版;
陕西法治网://www.124aj.cn/news/jcdt/2009/12/28/220C9A13DAG6H7JH9.html;
拍案网://www.124aj.cn/news/jcdt/2009/12/28/220C9A13DAG6H7JH9.html;
西北政法大学网站://xbxsf.nwupl.cn/net/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66;
西北刑事法律科学网://xsfxy.nwupl.cn/web/xyxw/xwdt/201001/674.html等相关报道。
[34] 裴娣娜主编:《教学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P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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