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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2-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前不久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未来十年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拟根据《规划》的要求就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理解和建议。

  一、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

  《规划》指出,要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这也是我们法学教育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为保证法学教育的基本质量,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原来本科法学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本科法学专业,规定了本科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还于2009年针对本科法学教育提出了《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教学规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部署,法学学科评议组今年上半年已经着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法学学科的具体特点,制定《法学学科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不包括法律专业硕士),今年上半年已经有了一个初步方案,对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培养目标、基本能力、知识结构、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培养条件提出了指导性标准,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准备发布供各法学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应当指出,这些要求都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各法学院校都要按照一个模式、一个标准来确定发展目标、培养模式和办学思路。相反,我们应当鼓励各法学院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出特色。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设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数量多、差异大。目前,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达到620多所,在校生超过40万人,涵盖了从重点大学到三本、综合性院校和单科性多科性院校等各个层次、各个类别的院校,生源质量和办学目标存在很大差距,在经费投入方面985高校和一些地方院校同样存在很大差距。客观上说,一些法学院校已经形成法学教育教学优质资源聚集的优势,但许多院校在师资力量、培养经验、办学条件方面与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仍然有明显差距。此外,还有一个发展积累的差异,有的法学院校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许多兴办不久的法学院校在很多方面还处于起步、探索的阶段。这些差异性决定了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有多样性。

  法学教育应当体现多样性,就是说要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有特色才能办出水平。比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培养文理渗透、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外语院校应当注重培养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有较强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应该注重培养既懂经济和管理又通晓法律的法律人才。许多刚刚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应当更多的与实际部门合作,把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作为自己的办学特色。在就业渠道方面也不能采取一个模式。一些行业性很强的院校(如石油电力等)则应当注重与行业部门的需要紧密结合,培养本行业领域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我们只有保持和发展这种多样性,才能使法学教育呈现出勃勃生机和活力。如果每所法学院校都办出了特色,我们现有的620多所法学院校在数量上就不是太多了,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当然,在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的同时,仍然需要坚持最基本的办学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全国法学教育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完善各类法学教育的准入制度,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质量、就业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教育质量和规模进行评估和调控。确实达不到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基本条件的院校,应当减招、少招,逐步实现全国法学教育朝着标准规范、资源优化、结构合理的方向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法学学位体系

  我国的法学教育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学位体系,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建立。招生院校可以分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三类。根据人才培养方向,也可以大体将法学院校分为研究型和教学型、理论型和应用型。从学位层次上可分为法学学士、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律专业硕士、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其中法律专业硕士又包括法学本科、非法学本科、联考等多种类型。从培养类别上可大体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定向、非定向)、非学历法学教育(包括函授、自考、在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

  目前,我国法学学位体系中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学位项目较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目标模糊、相互交叉、界限不清、结构失衡等弊端。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目标不清晰。例如法律专业硕士本来的培养目标很明确,就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现在又根据考生本科专业将法律专业硕士分为法学本科、非法学本科,这样一来使得法律专业硕士原本明确的培养目标又变的模糊了。二是课程设置不一致。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和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不同专业的法学硕士,在课程设置上哪些应该统一规范,哪些应该有区别有重点,现在很难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第三,规格标准不统一。学生进入法学院校前的知识体系存在差异,这是客观现实,是我们在招生和考试环节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但不能因此而设计不同的学位,确立不同的培养标准。相反,培养环节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现在各法学院校在对不同法学学位的规格和适应性的要求上显得有些混乱。四是界限不清晰。各法学学位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比如法律专业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区别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五是比例不合理。大家普遍认为,专业学位与研究型学位的比例不合理,如何才能保持它们协调发展,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按照系统性、科学化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法学学位体系,科学设计、分类培养,使之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总体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法学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以美国为例,法学学位有法律博士(JD)、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SJD)三种,其培养目标、分类标准、基本要求都十分明确。目前我们的法学硕士和法律专业硕士按照学生类型、本科专业、培养方向等标准来进行分类,这些分类标准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学位体系上必须明确一种统一的基本标准。

  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法学教育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其大多数人追求的直接目标就是就业,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排在倒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有的院系不顾办学条件和师资,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导致教育质量下滑;再如,就业结构不合理,法学专业毕业生大多数都希望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就业。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认为没有完全按照社会需求来培养法律人才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我们认为解决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来进行人才培养。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我们就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院校不能成为脱离社会实际的“象牙塔”,我们即使要培养精英人才,那也要是社会需要的、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着眼于满足社会需求的考虑,第一,在招生方面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去年教育部已经明确要求增加专业硕士的招生规模,同时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还应当适当增加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社会需求比较大的法学硕士专业招生比重。第二,创新培养模式。比如一些有条件的法学院与商学院、经济学院试办实验班,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这种联合培养的模式值得探索,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总结经验。第三,调整课程设置。增加法律实务课程,开设法律诊所,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还要开设一些讲授法学方法的课程,如比较法学、解释法学等。第四,改进教学方法。应该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举办模拟法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增强学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辩论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这就是《规划》上所指出的要“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第五,改善培养方式。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本身有很大差距。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匮乏,司法考试通过率很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又往往流失到发达地区。因此,对西部法律人才紧缺的地区应当增加定向培养的规模。第六,提升法学教育国际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具备一定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律人才,目前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还远不能适应全球化、国际化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应该以加强双语教学为重点,为学生提供更多具有国际水平的法学教育资源。

  四、处理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衔接问题

  从2002年至今,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已举办了8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事实上已经成为评价法学教育的重要指标,司法考试对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提出了新的课题。日本、韩国等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就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对法学教育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使之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我们认为,鉴于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和准入门槛,因此,法学院校要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就必须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但在这方面,也要根据各法学院校的差别实行多元化、多样性。对985、211的重点院校来说,法学专业还是应当注重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这些院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一定都要进入法律实务部门,虽然要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但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对一些地方院校和那些新办的法学专业来说,就应当格外重视学生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毕业生有较高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就意味着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

  处理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衔接问题,我有三点想法:

  一是要处理好课堂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重视司法考试并不一定要把司法考试作为专门的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但是还是应当针对司法考试开设一些选修课程,选派一些有经验的教师通过开设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缺乏这些教学内容,一些学生就可能不惜逃课去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班。

  二是要重视司法考试培训教材的编写。很多法学院校的教师都把编写司法考试教材看做是社会培训机构的事情,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以至于现在的司法考试培训教材市场比较混乱,良莠不齐,对学生全面掌握法学知识体系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应当鼓励和组织有经验的教师从事司法考试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三是建议取消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司法机关任职必须参加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要求。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已经过了准入门槛,不应该再提出额外的要求。事实上,司法考试比公务员考试专业性更强,通过率也很低,通过了司法考试本身就是对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高标准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的要求,对于那些想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增加了程序、成本和负担,也提高了准入的门槛,某种程度上说对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不公平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举办的却是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法学教育之一。任务艰巨,可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创新,善于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经验,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教育体系。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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