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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110网律师
   这是一个行政复议的案件,我们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参加此案的,我们复议的行政机关是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由:厦门市湖里区工商管理局存在行政不作为。
 
   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2011年6月28日申请人张**与奚**签订了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奚**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金60万元,实缴60万元)以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便成为了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当日新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选举申请人为公司新一任的执行董事。
 
   当日申请人便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然而贵局以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信息被锁定为由,不予变更法定代表人。
 
   于是我们于2011年8月9日,代为申请人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1、责令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办理变更厦门**酒店管理有限酒店的法定代表人。
 
   我们认为,申请人与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正常的经济交易行为,双方意识真实,协议合法有效,所以申请人就有权利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应该根据法定的审核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该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告知原因,补齐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时所提交的的材料齐全,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所以被申请人应该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综上因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即应该给予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而不给办理,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商誉损失及经济损失。据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委员会能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于当日受理了该案,并向我方详细了解了案情,询问了相关的细节。建议我们与湖里工商局在协商协商,看看能不能把事情处理完毕,我们声称我们会边复议边协商。
 
   2011年8月15日,湖里工商局联系了我们,他们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表示道歉,并受理了我们当事人之前提交的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材料,声称先帮我们受理变更的材料,至于能否办理变更成功要等领导批示,办理时间要7个工作日,让我们等待他们的电话通知,有需要补充的材料,也会另行通知,还有到时能办理了,当事人要来现场签字确认。

   经多次交涉,湖里工商局最终于2011年8月25日给予我方当事人张**办理了变更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鉴于厦门市湖里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给我方当事人张**办理了变更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我们于2011年8月26日,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接到我们撤回复议申请之后,很快作出了厦府行复终[2011]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就此我代理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圆满结束,我们获得胜利,通过这个案件,我感觉到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工作很重要,就像此案,自从我们向厦门市政府复议之后,我们就多次找湖里工商局协商,因多次协商之后,湖里工商局最终作出让步,给我们当事人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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