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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纠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定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由于这一规章出台的时间较早,部分内容需要调整,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进审理方式,积极推进听证方式审理案件;二是增加和解和调解方式,允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也允许行政复议机关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报告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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