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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一)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难以共同生活的;(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四)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有上述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夫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经治不愈是指经过一次治疗后未痊愈,还是经过多次治疗后未痊愈;久治不愈的时间标准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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