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起算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院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才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到侵害,那么,权利人只能从这时才能够行使请求权,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后,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提起诉讼,为保护其权益,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或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其他障碍”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总之,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出现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中止计算,待此情况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的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仍得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基于某种正当理由,何谓“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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