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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患病人自书遗嘱有效吗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时下,遗嘱、继承、遗赠、赠与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组成部分。遗嘱应如何订立、变更、撤销,继承、遗赠、赠与应如何发生,何种情形为有效或无效,大多数人存在想当然或对法律的误读。

  时下,我国患有精神疾患的人数客观存在,仅武汉市便有重症患者12万人,他们及其亲属同样存在订立遗嘱或继承的问题,那种想当然认为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看法同样是对法律的误读。

  ——编辑手记

  一位精神病人立下遗嘱,对于遗嘱的效力,遗产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争执不下将官司打到法院。在一般人的理解中,精神病人所立遗嘱应属无效。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两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病人留下两份遗嘱

  现年55岁的吴晓梅是上海国棉某厂的退休女工。吴晓梅唯一的哥哥吴晓军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吴晓军与妻子周心怡没有子女。

  周心怡的弟弟周兴江居住无锡市,两家关系亲密。

  1999年7月9日,吴晓军患精神病,经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一个多月。

  吴晓军出院后妻子周心怡病倒,经医生诊断,来日不多。吴晓军夫妻商议后,决定对一直照顾他们的吴晓梅和周兴江作出财产交待,于2001年7月26日共同立下遗嘱一份,明确他们无锡市房产归周兴江,吴晓军上海房子的拆迁款归吴晓梅所有。立下遗嘱后,夫妻俩请当地居委会盖章和两名见证人签字。

  2002年3月,周心怡去世。

  之后,吴晓军病情复发,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于2002年7月31日再次入院治疗一个多月。

  2002年12月17日,吴晓军给妹妹吴晓梅的信中再次订立遗嘱:2001年7月26日,其与病故妻子生前所订的遗嘱由于没有公证机关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吴晓军故去后,其在无锡的房产改由吴晓梅继承。吴晓军本人在遗嘱上签名、捺手印并注明具体日期。

  此后,吴晓军因病多次住院治疗。

  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吴晓军住院期间,其所在居委会于2003年10月29日出具证明,同意由其妻弟周兴江承担对吴晓军的责任,该证明得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吴晓军单位同意。

  2004年1月10日,吴晓军住院期间,吴晓梅将其带至上海照顾,定期回无锡治疗。2004年4月23日,吴晓军出院,吴晓梅一直在吴晓军身边照顾。

  2007年11月28日,吴晓军病故。

  吴晓军在上海生活期间,其工资卡一直由周兴江保管,工资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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