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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罪犯人权保障

发布日期:2012-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权杂志2011年第5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罪犯人权保障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罪犯人权保障问题是国际国内关注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罪犯权利保障工作。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罪犯权利维护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罪犯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一、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罪犯人权保障

  党中央历来高度关注罪犯改造和罪犯人权保障工作。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监狱工作的方针,表明我国政府对服刑罪犯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着眼于改造。条例还明文规定,对罪犯“严禁虐待、肉刑”,并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而劳动则是为了培养罪犯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着眼于保障罪犯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此外,还对罪犯的劳动时间、生活卫生、文体活动、保外就医等各项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应当说,我国第一部劳改法规,比较充分地体现了重在改造、文明进步、保障权利的行刑思想。

  1956年,毛泽东主席指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随后,他又指出:“就是应该把人当人,反革命也是人嘛。我们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好,改造应当作为第一位。”这充分表明我国对服刑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1965年8月,他甚至提出了“为犯人服务”的思想。在同几内亚代表团谈话时,毛泽东说:“学校的校长、教员是为学生服务的,不是学生为校长、教员服务的。我们的法院工作、检察工作是为犯人服务的,不是要犯人为我们老爷服务的。”这段话充分显示了他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伟大气魄。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决议要求在罪犯服刑期间“给以人道的待遇,尽可能把他们教育成为善良的劳动者”,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罪犯权利的关注和重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健全,进一步解决了保障罪犯权利的问题。1982年8月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提出保障罪犯的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人身不受刑讯逼供、虐待侮辱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对管理、劳动、生活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这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飞跃,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权意识开始得以树立,文明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1992年8月,在监狱人权保障日益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焦点的时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公开确认我国政府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白皮书把“严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作为一个专题加以详尽的叙述,明确宣告,罪犯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申诉、控告、辩护、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持正常生活、维持身体健康、通信、接见、受教育、财产、继承、宗教信仰和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等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等等。如果说细则只是一个部颁布的内部性法规,那么白皮书则是以政府文告形式将我国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昭告于天下,表明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把保障罪犯的权利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条件下需要特殊保护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写进了该法的总则。法律所规定的罪犯的权利,既有法律、诉讼方面的,又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经济方面的;既有基础性的物质保障,又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既有服刑期间的权利,又有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法律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进入新世纪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保障工作。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初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又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中充分体现和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12月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强调要一如既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指出要深入领会我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罪犯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重视自然是其中的应有之义。2009年4月20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并对保障罪犯的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上情况表明,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关注和着力保障罪犯的权利。对罪犯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而且是具体、真实可靠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正是由于党的一系列决策和政策规定,对保障罪犯人权提出了明确要求,罪犯人权得到有力保障才能成为现实。

  二、罪犯人权保障的做法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中央“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进一步健全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狠抓各项规定的落实工作,依法保障罪犯人权的水平逐步提高。

  一是立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罪犯的权利进一步作出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罪犯权利计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享有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入监时有携带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入监后有获知监狱是否通知其家属的权利,等等。有些权利,虽然《监狱法》未作规定,但实际是予以保障的,如宗教信仰自由、财产继承、专利申请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既有法律、诉讼方面的,又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经济方面的;既有基础性的物质生活,又有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既有服刑期间的权利,又有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权利保障。

  二是执法保障。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九种禁止性行为,并且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如有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我国的《刑法》也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为了保障罪犯的申诉、控告等权利,《监狱法》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为了保障罪犯的生活,《监狱法》规定,罪犯生活费“列入国家预算”,“罪犯生活费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国家统一配发”,“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为了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权,《监狱法》列举罪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6项重大立功表观的,作出“应当减刑”的法律规定,并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或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为了健全监督机制,《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我国所有的监狱,都有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此外,还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监督制度,以及监狱内部的监督体系。在实践中,对于个别出现的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人权的事情,我们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物质保障。近几年来,我国投入数百亿资金开展监狱建设,监狱基础设施面貌得到较大改变,使监舍力求坚固透光,通风保暖,整洁有序;监区环境力求绿化、美化、净化。罪犯的服刑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困扰监狱多年的在押犯爆满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在物价和医疗费用上涨的情况下,各地监狱管理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罪犯的伙食、被服实物量和医疗费用标准,确保罪犯的实物消费量不变,确保罪犯有病得到医治,使罪犯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为了维护罪犯的身体健康,我国监狱系统形成了由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和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防疫网络,让每一位罪犯得到免费诊疗。此外,我国监狱还规定了保外就医制度,对身患严重疾病、监狱医院难以治愈的罪犯,经监狱当局批准,予以保外就医。面对甲型H1N1流感等疾病流行的严峻形势,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因而监狱系统没有发生重大疫情。

  四是特殊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对少数民族罪犯、女犯和未成年犯权利予以特殊保障。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实践中,我们突出强调对少数民族罪犯的依法、文明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文明管理少数民族罪犯,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罪犯的合法权益;十分注意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尊重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并给予适当照顾;特别注意少数民族的宗教禁忌,防止由于疏忽使少数民族罪犯产生对立情绪;对照检查现行规定和做法,防止出现带有歧视性的问题。

  《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第四十条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实践中,我们十分注意保障女犯的人权,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教育转化女性罪犯。

  五是发展权保障。我国监狱不仅保障罪犯的生存权,而且特别重视罪犯的发展权。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合格的劳动者,是我国监狱一切工作的归宿。为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监狱在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同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我们认为,监狱不应只是惩罚机关,更应当是教育人改造人的机关。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对罪犯进行比较系统、正规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思想教育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为主要内容,约95%以上的罪犯接受这类教育。文化教育以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为主,以高等教育为辅。技术教育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需要统筹安排,2007年全国监狱共开设各类技术培训班3万余个,经考试、考核,累计有400多万人次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各类、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实行劳动改造制度。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组织罪犯劳动,不是为了折磨他们,也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引导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矫正犯罪恶习,强化组织纪律性,学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手段。监狱根据罪犯体力和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劳动,实行与社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保证罪犯享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的休息权利。许多罪犯正是通过劳动实践和技术培训,成为熟练的劳动者,有的还成为技术专家和业务能手。许多罪犯正是由于在监狱内学会了技术专长,释放后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员、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厂长、经理,被推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三,实行感化政策,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考虑到罪犯中35岁以下的占80%左右,我国监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满腔热情地关心他们,耐心细致地教育他们。罪犯有病,工作人员亲自照料;逢年过节,工作人员与他们共度节日;罪犯思想有波动,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跟他们谈心;改造表现好的,允许他们回家探亲,或与配偶同居,等等。使他们看到希望,感到有出路,有前途。近几年,罪犯受到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的,每年都占在押犯总数的一半以上。2010年受到减刑奖励和假释的罪犯共约占在押犯数的30%以上。

  第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对罪犯的帮助教育。改造罪犯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靠监狱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支持。社会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助监狱搞好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从国家领导人、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到罪犯亲属和在社会上作出显著成绩的刑满释放人员,都经常给罪犯做报告,讲形势,送温暖,提希望,使他们感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期待,从而进一步稳定情绪,树立信心,提高责任感。二是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目前,全国基本成立了由党政领导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积极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生活、就业、婚姻、学习等实际问题,并在思想上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防止刑释人员重新犯罪。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监狱切实保障了罪犯的权利。近年来,随着人权入宪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监狱人权保障工作又出现了许多新的亮点。一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我国监狱系统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法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继续深化狱务公开,不断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切实保证每个罪犯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监狱内部规范化管理。多次召开监狱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工作。按照罪犯的性质、恶习程度,实行分押、分管、分教制度,区别对待,严明奖惩。全面推进监狱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外国籍罪犯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籍罪犯监管改造工作的意见,保障外国籍罪犯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近几年,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和《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等制度办法,全面加强教育改造各项基础工作。“5+1+1”改造模式全面推开,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回归社会危险性评估初步开展,“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育改造工作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四是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素质。2010年召开了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对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009年组织了两期全国监狱长培训班,对681名监狱长开展了培训。2010年又分两期对全国监狱政委进行了培训。建立了以监狱常设培训班为基础,以各省(市、区)监狱警官学校为骨干,以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为中心的三级培训网,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通过培训、督查等活动的开展,规范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高了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水平,提升了执法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实现。这些亮点,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取得了新的成就,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罪犯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提高

  当前,全国正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权保障得到高度重视。社会在不断进步,监狱人权保障也应与时俱进。我国监狱正在推进的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正在完善监狱体制,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这些做法都将对提高罪犯人权保障水平产生重要的、积极的影响。下一步,应从六个方面完善与提高。

  (一)从立法上完善。逐步完善罪犯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要着力将现行的对罪犯的一些奖励措施,通过完善法制,上升为法定权利。对《监狱法》规定的罪犯应享有权利的内容、程序以及侵权的处置均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公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有关法规。同时,目前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时,要将有关罪犯的权利条款尽可能规定详细,以便操作。

  (二)从监狱物质条件改善上完善。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力的增强,国家要增加对监狱的拨款和建设投入。要结合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加大监狱建设力度,改善监狱设施条件。根据国情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逐步提高罪犯的生活、医疗、住宿等方面的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三)从提高监狱警察人权意识上完善。要加强监狱警察尊重和保护罪犯人权方面的业务培训,结合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高监狱警察的基本素质,切实提高监狱警察的罪犯人权保障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要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制度性,尤其要让直接管理罪犯的监狱警察多掌握一些人权方面的知识。

  (四)从加强监狱管理上完善。要在开展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中,始终把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尊重人格、体现人道,既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要加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惩治腐败的力度。要不断完善狱务公开制度和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种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和徇私枉法行为做到“零容忍”。

  (五)从加强执法监督上完善。加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全面建立和完善狱务公开制度,确保执法公正。建立罪犯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和徇私枉法行为。从社会有关人士中,聘请监督员,定期到监狱监督罪犯权利保护情况。

  (六)从提高罪犯自我保护意识上完善。要在罪犯中开展普法教育,让犯人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狱机关要鼓励罪犯检举监狱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罪犯检举保障机制,使罪犯在改造期间对监狱警察违反监狱法规、体罚虐待罪犯、贪污、徇私舞弊等行为,能够大胆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作者简介】
闫佳,单位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裴俊杰,单位为山东省微山县鲁南监狱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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