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代签的合同与集体合同不是一回事
发布日期:2012-06-07 作者:110网律师
5年前,匡琳等22名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朱某外出打工,工资一直很低。但匡琳等人在各大城市打工期间听说了不少有利于农民工的国家政策。 2012年2月1日,当朱某再一次为匡琳等农民工与一家公司代签劳动合同后,匡琳等人提出由于自己的月工资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少100元,称要么加工资,要么就离开朱某自己单干。 随着朱某与匡琳等人的纠纷升级,朱某逃之夭夭不见踪影。匡琳等人遂与朱某代签劳动合同的公司谈判。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包工头朱某为匡琳等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属于集体合同,对匡琳等人具有约束力,匡琳他们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包工头代签的合同对劳动者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呢? 应当明确,本案包工头代签的劳动合同并不具备集体合同的性质。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很明显,包工头非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并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其所代签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经过匡琳等农民工的同意。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由此可见,本案包工头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该劳动合同显然未报送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否则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会提出异议,也就不会导致月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出现。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匡琳等人不在试用期,月工资更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由包工头代签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故对匡琳等农民工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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