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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张沂峰律师

问:我在1993年1月与本村一名女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时我们双方都达到了法定婚龄。我们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但因种种原因我俩至今都没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现因我俩经常吵闹,女方已回娘家居住多日。我想解除两人的关系,但多次与对方协商不成。我听说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我想问解除事实婚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读者:陈某   解答: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如果你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民政部门一般都不会给办的,因为那里没有你们结婚登记的记录。因此你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话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确属事实婚姻,并且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可判决离婚,也可在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双方离婚。
  ■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1. 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2. 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3.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
  ■事实婚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解除关系,财产的分割原则不同于夫妻,而是:能够证明是哪一方的财产的还归哪一方,无法证明是谁的财产的视为共同财产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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