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理由骗得140余万 28岁获刑11年
发布日期:2012-06-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利用高额回报、周转资金、安排工作等理由,两年间骗得7人共计145.8万元,28岁拥有大学文化的包头人田某犯诈骗罪,被朝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 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田某以向自己开办的“内蒙古元盛借贷公司”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等为由,先后在朝阳区望京等地骗得安某47万元。后以相同方式骗得温某13万元,骗得孙某8.8万元、王某30万元。
2007年年初,田某以做焦炭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在望京地区骗得仇某10万元。同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田某以其父生病为由,在花家地北里骗得刘某3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田某以向自己开办的投资公司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及能够安排杨某某到国家机关工作为由,先后骗得曾某、杨某34万元。
事情败露后,田某于2010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扣缴了田中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若干。
法院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田中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未能追缴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田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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