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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确定被告?即赔偿义务主体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柴海艳律师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三点:
  其一、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行为相适用的责任,也就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
  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概括而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
  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
  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二、雇员作为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雇主承担何责?
  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5条前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针对雇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作出的规定。如果雇主又是租用、借用车辆的,那么,需根据该法49条规定确定强制险、雇主责任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所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车辆出卖后实际交付车辆,但未并办过户,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出卖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车辆出卖后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当然也就没有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根据该法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反之,若车辆出卖后并实际交付机动车,且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摘自奚晓明、罗东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

  四、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他们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包括交强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对机动车报废作了规定;第100条对驾驶、买卖报废车、拼装车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车拆解、回收作出规定。

  五、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交强险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交强险也不承担理赔义务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追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里还需要明确:机动车盗窃、抢夺、抢劫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在残疾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进而可以向责任方追偿?这里的抢救费用是否是医疗费限额10000元?(应该是分项限额1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况:肇事车辆明确的情况下
  此处又分二种情形:1、机动车明确,且该机动车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侵权责任法》53条前段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机动车明确,但该车未参加强制责任保险,该法53条规定,如果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其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二种情况:肇事车辆不明确的情况下:
  该法53条规定,如果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其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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