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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及刑法量刑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13    作者:石闯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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