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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刘德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032月,张某前夫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并就当时有证据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可最近张某有证据证实,周某在起诉离婚前2个月,将从公司取得的分红15万元以定期存款的方式,隐瞒这笔夫妻共同财产。现周某终于承认,但声称事过多年,如果张某起诉也过了时效,不会获法院支持,愿意补偿张某1万元。张某当然不同意。请问,张某还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吗?
 
律师评析:
 
如果张某和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后所得归属未曾进行书面约定,则周某在离婚前获得的这笔15万元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由两人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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