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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和公告

发布日期:2012-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止付

止付即通知停止支付。停止支付通知,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停止支付的性质,是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保全性措施。因为,票据是支付人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权利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随时面临权利被侵害的危险。停止支付通知,在法律上有在要求支付人履行停止支付义务的效力,如果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根据《意见》第236条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停止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停止支付通知的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二)公告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开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示。公告是人民法院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人民法院的公告应写明如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机构所在地等。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为60日。期间应标明开始日和终止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和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公告中写明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以及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的公告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将公告张贴于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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