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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发布日期:2012-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一)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主体的资格包括申请人是否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是公民,还应审查其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请求内容的审查

请求内容的审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一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三)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对其申请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如对债权人提交的合同(还款协议)、发票、发货凭证、运货单、提货单、票据复印件等文件,以及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是否已到履行期限,应予以审查。

(四)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申请书应当具体明确写明债务人的住所,住所不明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后,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请求给付的内容是有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经审查,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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