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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民事案件提起抗诉。所谓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而启动再审的活动。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事实不清是指原终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指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证据的不足,而不是指对案件起辅助作用的次要证据的主要证据的不足。

第二,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里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而且是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有关的司法解释,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有关的政策。所谓确有错误,是指原裁判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故意曲解法律、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与没适用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亦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强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从而导致错判,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只要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据提起抗诉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另一种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再审,即必须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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