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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离婚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现今社会,有许多家庭的父母在购置新房会把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2005年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夫妻2003年共同购买的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进行分割。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原来李某与张某2003年购买房屋时因为一些家庭原因将房屋登记在了不满3岁的儿子名下,所以李某与张某的名下是没有房产的。儿子现在2岁半,尚未成年。

【审理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主张,房子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只是在当初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时候因为某些问题将产权人登记为儿子,但是儿子没有成年,不可能出资购买房子也不可能单独管理房子,因此,该房屋的真实的产权人应该是张某与李某夫妻二人,所以房子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被告李某辩称:二人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行为应该看做是夫妻二人对儿子的赠与,虽然儿子没有成年,但是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儿子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所以,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儿子,原告无权要求将属于儿子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购房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张某与李某一致同意将儿子登记为产权人,这就视为是对儿子的一种赠与,所以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其子一人,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张某与李某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是没有将房子纳入到夫妻财产的范围之内。未成年儿子判决由妻子李某抚养。

【律师说法】

现在,像本案的情况很多,很多父母在购房时直接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一旦离婚,对房子的处理就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常理上看,子女确实在购房时没有出钱,房子是用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原告的主张似乎是应当获得支持的。但是,从我国相关法律来看,判断房屋的所有权是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虽然未成年子女没有出资,但是父母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本案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双方离婚不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无权处分,儿子的财产,只能由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即李某行使对房子的管理权。需要注意的是,李某对房子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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