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军队医疗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它主要面向部队,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别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它应以该条例为依据。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应适用于军队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之处理。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不是军队医疗机构,发生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的成立,依规定有两种批准和两种登记:一是卫生部门的批准设立和执业登记,最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外经贸部(现改为商务部)的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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