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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增加抚养费请求不应支特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的父亲王凌峰与被告于1999年4月17日结婚,2000年8月19日生原告。2002年3月12日,王凌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由王凌峰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2003年4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450元、入托费每年1000元。

       应东峰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法院查阅了王凌峰与被告离婚的案卷,到仙居县教育局调查了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应判决驳回,其理由如下: 一、2002年王凌峰与被告离婚时,双方都争着要抚养原告。当时本案原告王钦洪尚不满两周岁,按规定应由被告抚养。法院出于对王凌峰的照顾,把王钦洪判归王凌峰抚养。王凌峰争到了儿子的抚养权,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原则,那么王凌峰应尽相应的义务。 二、被告是仙居二中的合同工,本期合同期为三年(2002年到2005年),工资级别为初级工,月基本工资为546元,从2002年至今没有增加。去年,法院判决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已远超过20%比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显属不合理,不应支持。 三、被告每月给付的抚养费已包括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既然法院判决原告由其父王凌峰抚养,那么,王凌峰采用什么方式抚养例如自已抚养、请保姆抚养或入托幼儿园等,其责任应由王凌峰承担,再要被告每年给付入托费1000元是不合理的。 四、原告的请求缺乏证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凌峰称被告每月工资有1500元以上,当法官问他有什么证据时,王讲是听别人说的。举不出任何证据。

     2003年6月1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仙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78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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