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发布日期:2012-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是某针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合同约定其工种为缝纫工,月工资2100元,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15日,李某得知附近一针织厂同工种月工资为3000元,随即跳槽到该厂上班。李某与原公司因欠发2012年4月份工资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2100元。该公司辩称:李某无故私自离开本公司,使其操作的缝纫机因无人顶替操作,致使设备闲置10余天,造成1600余元的经济损失。经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给李某500元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加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证据。通知的时间设定为提前30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人员,不致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整个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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