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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陈世美案现代翻版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张某(男)结婚12年,婚后育有一女,现10岁,张某在当地是副乡长,其父在县城很有名,是一名亿万富翁。一年前,刘某在数码相机内发现张某存的其与另外一个女子在宾馆内拍摄的裸体照片,才知道张某与别的女人背着她在外面鬼混,张某回来后刘某与他对质,张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无法辩解,全部予以了承认,同时张某向刘某立下一份书面保证书,在保证书当中张某承认了与另外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承诺如果再犯错误,则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及其女儿所有。

这次风波过去没有多长时间,刘某发现张某的行为没有加以悔改,并且更加肆无忌惮,继续和那个女人来往,甚至过节时大白天的往那个女人家里大包小包送礼品,给自己家里却没有买一点礼品,不闻不问,对于张某的行为刘某再也忍受不住了,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要求法院认定张某有过错,依法解除和张某的婚姻关系,孩子归自己抚养,财产按照张某先前承诺的全部财产归刘某所有。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紧紧围绕着男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问题展开,在原告强大的证据面前,被告张某及其代理律师否认有通奸行为事实,辩称数码照片上没有头像,无法确定是被告本人,而且照相机曾经借过给别人使用过,是别人拍摄的这些照片,同时张某说自己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向刘某书写的保证书,因此该保证书的效力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一一进行了驳斥。张某在当地有强大的势力,本人是副乡长,父亲又是当地的亿万富翁,这个案件绝对不能输,否则在当地百姓面前脸面何在?!最后一审法院在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居然对男方张某的过错行为没有认定?!判决准许两个人离婚,财产一人一半,张某达到了预期目的,刘某不服当即提出上诉,但其家人全部反对,认为一个民事离婚案件全家人要面临这样的压力,在一个贫困的小县城,邻居们风言风语的,外面都说刘某不识抬举,张家大少爷有权有势,离了婚什么样的女人找不到,同时,张某传出话来威胁刘某如果要离婚刘某什么都得不到,并且扬言要杀死他们一家人,和张某斗不起这个官司,另刘某所在单位劝其下岗,刘某失去了生活来源。

刘某把所有的希望和宝全部压在了我的身上,二审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花大价钱聘请了当地最有名的律师出庭,在法庭上盛气凌人,一副攻势架势,我抓住本案的特殊性,从道德情理、现行法律规定上深入浅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唇枪舌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最后法官和当事人的思路完全跟着我的思路走了,合议庭经过合议最后认定被上诉人主观过错成立,财产大部分归女方所有,对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当我们走出法庭,将判决结果告诉还躲在法庭远处担心受到报复的刘某亲戚之后,刘某的家里人立刻流下了蓄日已久的热泪。

 

[办案过程]

 

      

 

上诉人刘某某,女,1971512日出生,汉族,××县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张某某,男,197295日出生,汉族,××县干部。

 

上诉人因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市×县人民法院2006113日作出的(2005)×民初字第×号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改判。

2       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观行为上存在有过错,并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在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然作出错误判决,判决书当中,对被上诉人的主观行为过错(与他人长期通奸的行为)视而不见,在分割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时平均分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该判决书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明显偏袒了有过错的一方,上诉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与她人发生多次通奸行为,主观行为上存在有明显过错,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由被上诉人书写的书面保证书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并且被上诉人不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为此,根据法律规定,该证据法庭应当确认其效力。

1、被上诉人主观行为上存在明显过错,其在自述的书面材料当中承认与配偶之外的第三者自愿、秘密、多次发生了两性关系,并进行长期通奸,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与之相关的照片可以证明这一事实,这一证据是合法、有效、真实的,并经过了双方当庭质证,并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关键证据一审法院即没有认定,同时在判决书当中也没有体现,属于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2、被上诉人在庭审答辩过程中辩称照片当中没有自己的影象,从而否定书面材料内容真实性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当中提交的照片不是孤立的证据,它是与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书面材料相互印证的,上诉人证明的目的是书面材料当中的内容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照片当中有没有被上诉人的影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该照片证明了这份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被上诉人在书面材料中写明“张某某和王某某于20035月份发生婚外情,曾经几次发生关系,还曾经于200310月份左右在××饭店内拍照,共存4张照片,”为此,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照片(照片有时间显示)恰恰证实了书面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属于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两份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上诉人提交的照片显示的时间是200311月份),完全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书写的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3、被上诉人在庭审答辩过程中,辩称其是在受到胁迫过程中给上诉人写的保证书,但与此同时,又不能够举出相反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 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由于被上诉人不能够举出任何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被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没有证据证实),紧凭个人的陈述,该主张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这一证据法庭应当予以确认其有效性。

二、本案当中由于双方对于财产归谁所有已经达成了书面协议,为此,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内容来分割财产。

1、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之间既然已经对财产归谁所有达成了共识,被上诉人在书面材料当中承诺“我们所有房产、钱财包括工程全部归女儿张某及妻刘某某所有,以张某某或刘某某名义集资4张大概16万元不得张某某支取,归女儿张某及妻子刘某某所有。”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进行判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有协议的,离婚时依照协议分割。

2、被上诉人在庭审答辩过程中辩称“钱是张某某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是错误的,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各自显示的日期相互矛盾,不是一回事,为此不能反驳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诉人出示的全部是原件(收款条)即物的所有权凭证,代表对物享有的所有权;其次,被上诉人先是在书面保证书当中承认集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开庭时又举证辩称集资款是别人的,这一说法前后矛盾,明显是在逃避、转移财产,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过错。为此,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对这一部分被上诉人应少分或不分。

3、关于旧房的问题,被上诉人答辩称是父母在结婚前给他们使用(双方从1994年一直住到2002年),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被上诉人在书面保证书当中已经对该房产进行了处分——所有的房产都归女儿张某及妻刘某某所有。这当然的包括本房屋。

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及教育费。

四、上诉人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的基础上,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总之,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与他人通奸,有过错的基础上,颠倒黑白,使法律天平发生倾斜,在当前和谐社会环境下,这种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基础鼓励和保护通奸行为的做法,让人不可理解?上诉人强烈要求某某中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还法律一个清白。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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