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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7-06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接受原告张喜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被告帐户的45万元为原告的电煤货款。
原告和被告之间是购煤资质借用关系,原告在2010元月份就利用被告的资质和新疆的一家公司谈好做电煤生意,原告先后往被告的帐户内打入75万元,其中有丁连伟还原告的55万元,张喜本人打入的10万元和张以河南夏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打入的10万元(以上事实均有银行汇款凭证和丁连伟证言为证)。后来由于没有谈成生意,原告就和甘肃省白银市华英商贸有限公司达成了购协议,并以被告的名义签定了购煤合同,合同编号为X10T26,原告分别于2010514522给甘肃省白银市华英商贸有限公司的张生贵经理汇款67.325万元,该款并经甘肃省白银市华英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后白银市华英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将电煤发往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于2010820将电煤款76.3万元汇入被告的帐户内。
原告和被告之间是资质借用关系
由于原告没有经营煤碳的资质,原告和被告口头约定用被告的资质做电煤生意,从第一次原告往被告帐户打入75万元的事实,以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给白银市华英商贸有限公司的张生贵经理的汇款可以证明此次购煤合同的主体是原告本人,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款是被告的。
被告主张该45万元是被告的,购煤协议是被告的行为,但是被告只能证明该购煤协议是以自己的名议所签,并不能证明该协议的履行主体就是被告,一是被告并没有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给付了货款,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是被告的代理行为。三是被告说原告欠被告的钱,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侵占原告的电煤货款应依法返还。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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