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签订得当,应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2-07-07 作者:张峥嵘律师
同时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缔约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忠诚协议的关键内容是关于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不同于青春损失费,前者有法律依据,而后者则无。如果精神损失费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金额、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说是适当的,约定金额也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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