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执行的赠与行为可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110网律师
解析: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本案中王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已经危及到李某的到期债权了,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因此,李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王某的无偿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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