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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不确定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解释框架

发布日期:2003-1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们发现在中国,不是通过一个界定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什么界定呢?说明哪种利益是正当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哪种利益是不正当的,不应该被法律保护的。有了这些说明-这些说明就是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件,当一个纠纷发生的时候,大家马上就去找那些标准,根据那些标准去判断谁的利益是正当的。这些标准、这些利益,都在一个统一性的法律条文里。这就是法制社会,就是说这任何一种行为都有标准,这些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不过是看这些标准和行为之间的差别,然后根据标准去判断你的行为是不是符合规定,究竟是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当有若干个不同的标准和规则在这个社会上存在,具体到哪一件事情上使用哪一种呢?必须根据权力,传统,和集体行动的规则来确定。

  在一个法律衡量的模式里面,法律成为衡量的标准,但是在一个政治竞争的模式里面,就不一样了。前者偏重法律的一致性规则,后者判断的标准是看人多、人少,人数多的那方的利益和价值,它不是用一个中立的标准去衡量纠纷,而法律模式对所有不同利益、不同观点有一个衡量标准。在政治竞争中,人与人之间关系是政治的,而在法律模式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衡量是法律的。

  在政治竞争的模式里面规则是有选择的,他不断地经过同意或默许或者是展示力量来选择。所有这些规则都要根据人的利益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法制社会,在政治的过程中已经被确立,合法化,不容改变,不会受到利益变更的影响。法律是超越于高于个人的,是用统一衡量框架去衡量不同的利益的。我们要认识到这种不同以及利益的分化,然后去利用各种正面的,抑制负面的。怎么利用它的正面的作用呢?比如说政治系统的作用是保持一种合力,某一个原则代表性是不一样,所以它可以保证代表性和活力,因为时间久了就会僵化。它的正面作用是保持活力和保证代表性,总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更多的人在政治市场中选择的是公正的,合理的。同时注意它的负面作用,如不能允许利益在立法、执法过程中随时起作用的话,而是要把政治市场和法律市场分开,就要让他们去发扬自己的正面作用。

  我们经常会发现:当人类不确定的时候,人的期待不确定,人类的行为后果也是不确定的,如果说一切东西都是没有规则,都是根据新的利益变化而随时变化的,没有一个人的期待是稳定的,他不知道该怎么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个时候必须要有明确的标准来告诉他,这些标准必须是稳定的,如果是不断地根据利益变化,竞争不断充斥在整个过程中的话,没有一个人知道应该怎么做。人类的行为经常要受到约束,如市场经济中的合约,都是为了约束行为。但是如果说,我们所处的模式完全是一个政治竞争的模式,它完全服从于政治竞争,它跟随利益的变化而变化,人类没有办法通过文明的创造来控制自己,那么人类没有办法有明确的确定性,那么他的活动就会嘎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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