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 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 ;周五上午: 9∶00-11∶00 |
办理时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对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查。 |
申办对象资格: | 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申办手续: | (一)《报告书》(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一式三份)(三)上年度财务报表;(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办理程序: |
(一)填报 |
办理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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