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四分局 |
办理地址: | 中山南路865号12楼(四分局),中山南路865号17楼(三分局)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
办理时限: | 退税分局受理登记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审核, 对出口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
申办手续: |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外(工)贸企业直接持上述附送资料至市财税第三、四分局(税务登记在区县税务局的至三分局,税务登记在市财税分局的至四分局,下同)办理;生产企业先持上述附送资料至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办理开具《出口企业退(免)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然后再到市财税第三、四分局办理登记。 (二)企业按规定填写《退税登记申请表》,连同上述附送资料复印件报主管退税分局。外(工)贸企业还需上报登记信息盘,生产企业提供征税机关出具的《出口企业退(免)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 (三)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收费标准 每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收工本费人民币50元整。 (二)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收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工本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03号、沪财综(1996)20号〕。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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