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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4]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的,每人每月22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保险的,每人每月44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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