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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110网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雁江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意 被告人胡X 辩护人刘宗权系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6日11时许,曾X、龙XX与李X文因工地上的工资结算发生纠纷。李X文便电话告知被告人李X意,说有人在大腰街上找他的麻烦。李X意便邀约胡X等人到大腰农机站外。李X意下车后打了曾X一耳光,胡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曾X身上多外刺伤。当天15时许,曾X电话告知曾X桂自己被打一事。曾X桂、曾X军等人开车到李X意家中准备找其拿医药费,因李X意不在,曾X桂等人便对李X意之父李XX进行殴打。这时在理发店耍的李X意听说父亲被打,便从凉菜店拿了一把菜刀回去,见有人同他父亲发生纠纷,遂用菜刀将曾X桂右手大拇指砍掉。经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X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曾X桂右手构成重伤。 上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支持供述。认为被告人李X意、胡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重伤和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X意、胡X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X意、胡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X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曾X、龙XX因与李X文工资结算发生分歧。李X文便打电话给其哥哥被告人李X意,说有人在大腰街上打麻烦。李X意得知后便与唐XX一同打的回大腰。途中李X意又电话邀约了被告人胡X及汪XX、李ZZ起到大腰农机站外汇合。李X意下车打了曾X一耳光,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胡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曾X身后背部上多处刺伤。当天15时许,曾X电话告知老辈子曾X桂自己被打一事。被害人曾X桂与曾X军等人便开车到李X意家中找其拿医药费,因李X意不在家,曾X桂等人便对李X意之父李XX进行殴打。这时在理发店耍的李X意得知父母被打,便跑出去在一个卖卤菜的店子上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回去,见有人用洋铲将父亲打在地上,便用菜刀乱砍,将曾X桂右手大拇指砍掉。经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曾X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被害人曾X桂右手损伤构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X意、胡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X意赔偿了被害人曾X桂的经济损失70000元,被告人胡X赔偿了被害人曾X的经济损失42000元,分别得到被害人的辩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于2011年X月X日立案。 2、 户籍证明、证实胡X生于1987年X月X日出生;李X意生于1992年X月X日出生。 3、 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2月11日被告人李X意到小院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胡X到小院派出所投案。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曾X被伤现场位于雁江区东峰镇大腰街上农机站旁公路上;被害人曾X桂下午被砍伤现场距离曾X被伤现场200米,现场有大量血迹。 5、 被害人曾X的病历资料及出院证明,证实被害人曾X被他人用刀刺伤,于2011年2月6日入住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曾X胸背部、双上肢、左肩胂区、背部肩胂线第七肋间、左髂后上脊、右侧背部脊柱旁等处均有约1cm至3cm裂口。经治疗于同年2月23日出院。 6、 被害人曾X桂病历资料及出院证明,证实被害人曾X桂因被他人用刀将右拇指砍掉,于2011年2月6日入住成都空军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拇指完全离断。经治疗于同年3月7日出院。 7、 资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曾X全身多处刺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曾X桂右手拇指操作构成重伤。 8、 收条、证实被告人胡X垫付给被害人曾X医药费1万元。 9、 调解协议、收条、辩解书,证实被告人李X意、胡X各赔偿被害人曾X桂、曾X的医药费、误工费、残疾金等70000元和42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辩解。 10、 被害人曾X陈述,2011年2月6日12时许,龙XX和一个朋友开车到大腰街上找李X文结算工钱。双方为算60元一天还是110元一天未达成协议,然后李XX站打电话找来帮手,李X意打了他一耳光,又踢了一脚,然后胡X又用刀将他刺伤。 11、 被害人曾X桂陈述,2011年2月6日下午得知侄儿曾X被人杀到后,同二哥、外侄唐ZZ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到东峰大腰去找杀到曾X的那个人付医药费。找到那个一个男子出来说不晓得,找不到,没有电话。他和那个男子扯了10多分钟,很冒火,就那个男子衣领抓到,喊他必须把他娃儿交出来,男子就抓起旁边的一根独凳有他头上砸来,他踢了那个男子一脚,鞋都踢掉了。去检鞋时,男子提着独凳摔烂了,他检起独凳的脚朝男子头打了几下,这时二哥拿了一把洋铲打了几下男子的背上,男子从地上爬起来后,他又用独凳脚打了男子头上几下,那个男子又跑,他又踢了一脚,这时X意突然提了一把菜刀朝他砍过来,他退了一下,接着第二刀又砍过来,他往后退,用手挡了一下,感觉右手麻了一下,发现自己的右手大拇指不见了,就到资阳医院接手指去了。 12、 证人唐X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初四11点钟,他同李X意在资阳海韵宾馆,李X文打来电话称说丹山下来几个小娃儿找他算工钱,因为工价低不满,对方跳得很,要估到他。李X意就喊了一个野的回大腰。路上遇上了胡X、汪ZZ、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娃儿。有个人问什么事,李X意说丹山下来几个娃儿找他兄弟算工钱,跳得很,想找麻烦。车开到农机站不远修房子那里,看到李X文站在公路上,李X意下了车,他看到曾X拿河沙朝李X意他散~~~~~~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意、胡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重伤和一个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意、胡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减轻、从轻处罚;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曾X桂、曾X的经济损失费分别70000元和4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辩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意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X意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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