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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发布日期:2012-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工程建设;职务犯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引 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础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呈现出一片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因为诸多原因,工程建设领域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却频繁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区之一。“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就是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形象描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给予更大的关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即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渎职行为,是指行为人严重违背职责侵犯国家利益,依照刑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其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处于一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窝案、串案突出,权钱交易现象突出。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宽、覆盖面广、规模大、投资高、利润丰厚、竞争激烈,且腐败行情水涨船高。不法分子为争取一个工程项目,常常不惜抛出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巨额金钱用于行贿。有些人经不起巨额金钱的诱惑,不惜以身试法,进行权钱交易,有些腐败分子甚至主动索贿。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从立项审批到工程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金拨付到竣工验收等很多环节,行贿犯罪分子多是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后,再用同样的手段去闯下一关,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并且这种行为的“行情”渐长,涉案金额逐年增高。

(二)犯罪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

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投标后,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说了算,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组织招投标的管理部门的手中,贿赂腐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集中个人变为多人。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加上建筑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建筑企业的领导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项目攻关。因此这种带有贿赂性质的“攻关”行为,已具有半公开性,成为人人皆知的“秘密”。

(三)犯罪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和多变性

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名目繁多,如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而且权钱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发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几个重要环节,表现为送、收好处费、回扣等,实行招投标后则表现为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等。上述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受贿者也精明地采取有第三者在场不收、不是熟人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有的还以请对方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实行一条龙服务等等。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明确职务犯罪的成因,是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深入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了解其间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此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效果。

(一)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

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是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分子“前赴后继”的体制原因。另外,目前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

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维艰。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此类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对有形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目前仍无法可依,场外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的现象十分突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较多。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掌握着国有工程资金的使用权,用多用少与个人利益无关,没有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至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不到责任人,风险也无人承担,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四)职务本身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一是职务本身存在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职务是职权的一种表现。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活动中掌权人可以任意开人情标,化整为零,转包分包工程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接受他人贿赂,一般也不会被人知晓。于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人便会实施职务犯罪,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是一些职务本身有国家的强大力量做为后盾,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产生官僚意识,自高自大,目空一切,进而导致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此外,再加上有的被害人由于惧怕行为人手中的职权,即使已受到职务主体非法行使权力的威胁,也会对职务主体的犯罪行为容忍克制,不敢依法抵制和反抗,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越来越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地实施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

(五)缺乏有效监督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作为同级监督机构了解较清楚,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健全并完善相关体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安排,综合治理,关键是要健全建设市场的法律和制度,将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等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投机行为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在建设领域中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重点执行或推行以下制度:

1.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投资方、承包方、中介组织,要到统一的市场上公开交易,增强发包、承包的透明度,不搞隐形交易。建立评标专家库,保证一支由道德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评标队伍,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评标的公正与科学。投标、定标由专家领导小组集体决定,严禁泄露工程标底,对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严格进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资质审核,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参与把关,避免权力对招投标的干扰,防止工程招标失灵,杜绝“首长工程”和“关系工程”。

2.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与复核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预、决算,工程人员不得自行为承包单位制作预、决算书。对于大额贷款项目的预算、决算,应由银行进行严格审核。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查工程实际造价和各项应付款项,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的开支情况。

3.实行阳光采购制度。单位采购材料应当公开进行,使职权行使公开透明、合理分散,削弱个人在采购活动中的权利,防止暗箱操作,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行贿犯罪劣迹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严格禁止进入建筑市场。

4.实行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甲方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不准接受乙方送礼,不准滥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向乙方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乙方不得为了偷工减料或其他个人利益而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5.实行廉政责任制度,保证廉政责任到人。如果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即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人在何处工作,以及担任什么职务,都不影响责任追究。对于廉政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发生职务犯罪的,应当追究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如信息发布、标书发放、招标标底审定确认、评标、揭标确定承包单位,都要严格按程序公开进行,采用科技手段,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教育机制。该机制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素质教育。重点是加强职业道德、党风廉正等素质教育,提升党员干部及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二是法制教育。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三是警示教育。以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剖析,增强党员干部应对腐败的辨别能力,对发现的不廉洁的苗子、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对不良行为作出及时的纠正,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办案件

依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维护工程资金安排和确保工程优质高效,防止“豆腐渣”工程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一旦发现有犯罪线索要立即进行查处。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处在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中的行贿受贿、擅自转包工程的行为,在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中贪污、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在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环节上的索贿受贿行为,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监理人员、质检人员不认真履行权力和职责,渎职造成国家财产大量流失的犯罪行为等。通过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查处,提高检察机关的声威,震慑和警示犯罪分子,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纪律监督的职责,采用专项执法监察、随机抽查、通过决算审计等各种方法,加强对建筑市场各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要突出重点,在招投标工作中应加大对市场进入、中标价格合同落实、施工企业资质复核等主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切实抓好制度、政策法规和纪律约束性措施的落实,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等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对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做到关口前移,实行全程监督,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实有效地预防和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和减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纯洁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




【作者简介】
王娟,单位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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