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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在职务犯罪预防服务领域大有可为

发布日期:2010-09-25    作者:110网律师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是官场的病疾、社会的癌症。它的蔓延攀升,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和公正廉洁的信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对于反腐败、维护党的威信,巩固国家政权,维护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法治国家,没有律师将是无法想象的。律师地位的高低、权利的大小,在一定意义上是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标尺。可以说,正义的实现是从律师开始的,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是希望律师作为一种监督力量逐步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律师是代表市民社会实施监督从而保障政府公权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可见,律师是反对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重视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
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初期,彭真同志曾讲过,“设立律师制度是为了养活冤屈、纠正错误”;乔石同志在1986年出席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时讲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和公、检、法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朱镕基同志在谈律师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时曾讲过“律师在维护市场秩序中是不穿警服的警察”;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1月份进一步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入手,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思路。19938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19979月,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反腐败应“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1997年刑法以专门章节对贪污贿赂犯罪罪、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予以规定。20051月,中共中央下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2007913中国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086月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已将湖南省确定为全国六个预防腐败试点省市之一。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于2009226日出台了《关于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都为我省律师参与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提供了思想指导、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的双重角色价值——保障人权与实现社会正义。律师既是诉讼过程的参与者又是监督者;既是当事人的帮助者又是其权益保护者。
律师的双重角色价值决定了律师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将大有作为,律师应当成为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者。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所体现的独立性、中介功能和能够协调社会关系的特征,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保障合法合理,公平正义,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律师兴则民族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作为一个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律师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明确是法律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推进的大势所趋。
如今,律师已经成为一支社会监督力量渗透到了国家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对职务犯罪的规定过于宽泛简单,相互之间矛盾,可操作性不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缺失或不到位;职务犯罪的成本低等等。从而导致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上升的趋势,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其社会影响很坏,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这些都与律师介入政治活动少、律师的监督权限缺失有关。
所以,现实上我国更需要律师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
尽管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规定还不完善,尽管我国律师参政议政仅仅是开始蹒跚学步,将来的发展更是步履艰难,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和律师队伍的壮大,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发展,律师在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因此,面对职务犯罪的“前腐后继”现象,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权限在立法环节上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赋予律师参政议政的权限还模糊朦胧的情况下,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律师应当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探索,这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律师群体自觉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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