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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一个月内发证。
申办对象资格: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本市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提出申请。
申办手续:   (一)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乡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具证明材料,并附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等。

  

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三)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调整等级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核后,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患法定职业病人员,由市职业病防治所出具诊断鉴定)。

  (五)经医学鉴定符合调整伤残等级的,由市民政局批准,区、县民政局换证抚恤(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三)民政部《关于对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57号);(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199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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