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张敬辉律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主要是因为地名只能起到说明产品的产地的作用,不能起到区别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此外,如果允许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将使注册人获得使用该地名的排他权,将不正当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该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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