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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36】

发布日期:2012-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3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6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宿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该合法驾驶人对乘车人的损失做出实际赔偿后,保险人应当向该合法驾驶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自用汽车搭载乘员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综合考虑两个条件:一是该搭载乘员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二是该交通事故系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如果交通事故非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即使自用汽车从事了搭载乘员行为,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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