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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非赔偿、非谅解案例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22 摘要:在刑事辩护中,对于较轻的一般的伤害案件,大都是被告人给被害人一定的赔偿,双方协议后,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一般也都判处被告人缓刑而结案。然而,有极少数被害人,本来实际费用花很少的钱,有的是几百元或是几千元,却向被告人狮子张大口。要求赔偿几万元或数十万元,不赔偿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撤诉,另行起诉。要求加重处罚,让判实刑。而又有极少数被告人,对于极正常的赔偿数额或实际医疗费等费用的数十倍的赔偿数额,拒绝赔偿,或无力支付高额赔偿款,“那我就住进去随便判,如判缓刑出来后,在外边打工也挣不了这么多钱。”此时应该怎么办?本律师认为,据此,法院仍按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进行判处,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河 南 省 开 封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开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4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5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王XX和妻子王XX到其村东北地的土豆地干活时,发现地里种的土豆被人毁坏了一片,被告人王XX和王XX就在地里骂是谁毁了他们家的土豆苗。与其临地边的被害人李XX接话问骂啥,于是双方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XX将被害人李XX的右手拇指掰伤。经鉴定李XX的伤属轻伤。因双方原来就有矛盾,案发后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害人,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王XX认罪,但未对被害人赔偿、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庆 霞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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