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邱戈龙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关于规定如下:
(热线咨询:4000-929-110
(辩护狂网://www.bhkuang.com

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