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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强险分配问题而向法院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110网律师
中止审理申请书(南宁律师推荐)   申请人:陆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45*************,住址:*********************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审理郑**、郑**等诉申请人陆宏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2)平民一初字第**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郑**、郑**等诉申请人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平民一初字第**号]已由贵院受理。鉴于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一名乘客死亡、一名乘客受伤,其中死者家属即本案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被告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1万元。但是,如果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赔偿其交强险11万元,那么,另一位伤者则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交强险的赔付,这势必会造成被侵权人在获得交强险的赔付上的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起交通事故中有多人伤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各自伤者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体现。而本案的另一伤者病情已经好转,也将于近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此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本案审理,待本次事故另一伤者损失确定,起诉至法院后,两案合并审理,以便法院更合理、公正的分配交强险份额。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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