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虚假注册公司 女大款入狱又受罚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帮助他人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累计人民币27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没收王某犯罪所得12.65万元,上缴国库。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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