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1)浙金知初字第212-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1)浙金知初字第212-2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清征、郭晓琳,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C,利得童车制造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D。
被告: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美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舒C、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C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 : | 虞惠珍 |
审判员 | : | 陈荣飞 |
代理审判员 | : | 赵娟 |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 ||
代书记员 | : | 施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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