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1)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1)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钟毅杰,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C儿童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发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容、苏银,均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D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修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容、苏银,均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儿童百货有限公司、珠海D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75071.5)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6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2180元,由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 | 徐红妮 |
审判员 | : | 焦凤迎 |
代理审判员 | : | 谢劲东 |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 ||
书记员 | : | 廖建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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