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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110网律师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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