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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企业合并的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与其它公司合并需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七条;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6、《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材料
 1、预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各合并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合并企业最高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合并公告的刊报(原件各1份);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
(5)市工商局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决定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程  序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时  限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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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章程
合作合同
合作章程

合资合同
合资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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