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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以外的;
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五、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申请受理机关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300元。
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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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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