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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时触电身亡,房东有责但非全责

发布日期:2012-08-16    作者:110网律师
小李2003年到苏州工作,20103月开始与他人合租一老房,虽然房子已经有些年份了,但是交通方便,租金合适,可是才住了一年,意外就发生了。201012月的一天下午,小李的室友回家发现浴室门反锁,呼唤小李没反应,破门进去才发现,小李躺在浴室地上已经死亡。
  后经调查得知,当时小李一人在家手持金属喷头站在浴缸外面冲澡,由于身后插座老化漏电,小李触电死亡。
  小李的父母得到噩耗后立刻从老家赶来苏州,悲痛欲绝的两位老人以房东侵害小李的生命权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日前,沧浪区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小李父母认为,小李洗浴时,由于出租的房屋卫生间插座漏电,导致小李被电击死亡。房东没有尽到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且不能举证其无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房东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0万元。
  房东则辩称,小李触电死亡,是因为其未正确使用洗浴设备,没有在浴缸内洗浴,而是站在浴缸外手持淋浴喷头洗浴,他应当知道身后墙上有插座,却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插座老化,即使出租房存在瑕疵,也与小李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负有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和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义务,此种义务不仅对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建筑本身而言,还包括依有关法律规定依附于不动产并属房屋所有人(包括出租人)负管理职责的附属设备等,如房屋内的用电设施。因此,本案房东有责任保障房屋内各项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而房东未能尽到该注意义务,对小李在洗澡时发生触电事故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该房屋洗浴间内有浴缸,小李应当预见在浴缸外冲澡很有可能淋湿其他电器而引发危险,却手持金属喷头站在浴缸外冲澡,洗浴间内本就空间狭小,在紧临其身后的墙面上还有插座,以上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电击事故的发生。虽然房屋内电器线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小李对洗浴设备的使用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法院认定在小李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中,房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令房东赔偿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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