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犯了罪被关押监禁服刑期间,另一方如何离婚? 惠州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2-08-16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犯了罪被关押监禁服刑期间,另一方如何离婚?
惠州离婚官司,惠州离婚纠纷律师,惠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惠州专业离婚纠纷处理律师团队
我们的承诺:我们将严格保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获知的一切您认为的秘密,免去您的后顾之忧!
我们的宗旨:力求将离婚案件带给双方、子女及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

  一、 基本案情
  2003年,李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2004年1月,二人在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陈某存在时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二人到广东惠州打工,并长期定居在此。2008年,陈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余年,现在监狱服刑。2009年3月,李某对被监禁的陈某提起离婚诉讼。
  二、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正在监狱服刑,故应当由原告王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原告王华户籍地在四川,即住所地在四川省,但其自2003年搬至西安居住,在西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认定西安为其经常居住地,故应本案管辖法院为原告经常居住地西安某区的人民法院。
  三、立案
  本案属于因被告被监禁而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案件,除需要提供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家庭财产权利凭证外,还需要提供《罪犯入监通知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告的暂住证或者证明暂住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提供上述材料,顺利在西安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四、开庭审理
  因被告被监禁,此案在监狱开庭审理。
  五、代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详细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经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被告自愿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调解书,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