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110网律师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容易混淆,下面,结合本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加以分析。上海某区公安分局以抢劫罪对王某刑事拘留,律师提出罪名方面的意见,检察院以敲诈勒索对其批准逮捕。
【案情】
2012年X月X日,A与B系朋友关系,在C的介绍下,上海南站与D和E赌钱。在赌博过程中,A与B输钱三万多元,在没有钱时,C借给A和B。回去后,A和B就怀疑C、D、E合起伙来抽老千“。次日,为抓住对方”抽老千的证据,A、B约D、E再次赌钱,但没有找到对方的证据。后A、B问C:D是谁带来的?“C答是E带来的。于是,A、B要求C必须将E叫过来。但E被叫来后,C、E都说不认识D。A、B说要求C还钱,并叫来2个朋友助威。C被迫答应给A、B11000元,但说找到D后应归还。后在找D的上车过程中,A、B和其两个朋友,一个F开车,一个坐在副驾驶,另外两人坐在后排,并将C、E夹在中间。后没有找到D,C被迫从银行取款11000元交给A、B,随即报警。后某分局以抢劫罪对A、B、F刑事拘留。本律师作为A的律师介入后,认为A不构成犯罪或涉嫌敲诈勒索罪。后F被无罪释放,A、B被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律师评析】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方面起点不同,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有明显的区别,后者存在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前者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极小。
2、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客观方面,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本案A、B的意图是通过以威胁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从而交出11000元财产。而没有立即实施暴力。故本案以方式敲诈勒索罪定性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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